安徽安徽医院新区2台热水锅炉及燃气锅炉等设备采购及安装

 
需求数量:
价格要求:
包装要求:
所在地: 安徽
有效期至: 长期有效
最后更新: 2011-03-14 2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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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基本资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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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合肥市第二人民医院新区锅炉设备采购及安装更改公告
合肥市第二人民医院新区锅炉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项目编号:2010CGAZ1768)更改公告如下:
l
采购需求部分:
二、货物需求一览表
 

序号

设备位号

名称

规格型号

技术参数

单位

数量

备注

 

 

1

b01-1|2

卧式燃气热水锅炉

WNS4.2-1.0/95/70-Q

额定热功率:4.2MW,额定出水温度:95℃,额定回水温度:70℃,额定出水压力:1.0MPa,设计效率:89%,锅炉有效水溶积:14.096t

2

含阀门、仪表

 

 

燃烧器

GAS10PM

电机功率:7.5KW,天然气耗量:132-567Nm3/h

2

随炉供货

 

 

炉水取样器

ф2732500C),QSO.45A

 

2

 

 

控制设备

X1215-7

 

2

 

 

烟囱

ф600X1215-6

钢制

2

 

 

平台扶梯

X1215-5

钢制

2

 

2

BO2

卧式燃气蒸汽锅炉

WNS6-1.25-Q

额定蒸发量:6t/h,额定工作压力:1.25MPa,额定蒸汽温度:195℃,额定给水温度:20℃,设计效率:>90

1

含阀门、仪表

 

 

燃烧器

L420-16N

电机功率:15KW,天然气耗量:~463NM3/h

1

随炉供货

 

 

蒸汽锅炉给水泵

COL8-180

Q=8m3/hH=167mH20n=2900r/minN=7.5KW

2

 

 

蒸汽取样器

ф2734500C),QSO.45A

 

1

 

 

控制设备

Al-3

 

1

 

 

烟囱

ф600ZQY74.4

钢制

1

 

 

平台扶手

LQO22.3

钢制

1

 

3

BO3

全自动钠离子交换器

LDZN(S)-167

最大处理流量:16m3/h,进水压力:0.20.3MPaN=0.4KW 220V

1

 

 

4

VO1

软化水水箱

 

V=15m3,主要尺寸:3200*2200*2400h),钢制

1

 

 

5

BO4

常温过滤除氧器

TDZY-8T

最大处理流量:79m3/hN=0.4KW 220V

1

单罐树脂

 

6

VO2

除氧水水罐

 

V=8m3,主要尺寸:ф2200*2400h

1

配覆盖球

 

7

PO1-12

除氧水泵

ISG-50-160

Q=8.8m3/hH=33mH20n=2880r/minN=3.0KW

2

一用一备

 

8

PO2-123

热水循环泵

LSR125-100-315(1)

Q=160m3/hH=32 Mh20n=2900r/minN=22KW

3

二用一备

 

9

BO5

定压补水装置

NZP1.4x1-50x2x5

 

1

 

 

 

 

落地膨胀水箱

ф1400*3266h

 

1

 

 

 

 

定压补水泵

 

Q=916 m3/hH=60 Mh20N=5.5KW,调节容量:0.571.91m3

2

一用一备

 

10

BO6

分气缸

ф325

 

1

 

 

11

BO7

分水器

ф630

 

1

 

 

12

BO8

集水器

ф630

 

1

 

 


注:本次招标内容除上表需求外,还包括锅炉等设备控制柜(箱)、控制柜(箱)到设备间的连接管线以及锅炉房管道安装,投标人应详细阅读图纸,自行编制工程预算,计入投标报价。
三、考虑使用和今后维修方便,燃烧器选用同一品牌(参考品牌:威索、力威、奥林),并采用柴油、天然气两用燃烧器(含稳压、检漏装置)。配置1m³不锈钢日用油箱及管路、阀门。蒸汽锅炉给水泵和热水循环泵、除氧水泵均须选用同一品牌(参考品牌:格兰富、威乐、ITT)。
四、锅炉控制设备采用PCL的监控方式和本机专用控制器相结合的双路控制系统,每台锅炉均配。如标注为某一厂家型号,则该型号不具限制性,满足国家标准要求即可。
五、锅炉烟囱的材质及壁厚和保温及保护层做法施工图上已明确,室内做法详见图纸。室外烟囱部分材质和壁厚同室内,外刷耐热烟囱漆。室外烟囱高度和烟帽做法施工图已明确,详见图纸。各种水箱材质和烟囱材质均为304等级不锈钢。
六、燃气泄漏报警装置不在本次招标范围。
七、机房内天然气管道含在本次招标范围内,天然气管道按图施工至建筑物外墙1.5处。
八、分汽缸出口以外的连接管道在本次招标范围,按图施工至建筑物外墙1.5处。
九、热水锅炉管道接至集、分水器进口,集、分水器出口以外的连接管道在在本次招标范围,按图施工至建筑物外墙1.5处。
十、排污池的排污管须按图施工,并出建筑物接入排污冷却池内。
十一、锅炉安装完成竣工后需由安徽省质监局特检院进行现场检测(含热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办理锅炉使用登记证。检测和办证等相关费用须计入投标报价内。
十二、总包服务费为合同价0.5%,水电费为合同价0.7%,投标人必须将该两项费用计入投标报价。
十三、投标人必须详细踏勘现场,投标人在中标后不得以未踏勘现场为由要求更改工程量,一切由未详细踏勘现场引起的工程量增加招标人不予调整。
十四、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须确保设备能正常投入使用。
l
采购合同部分增加:
第十八条补充条款:
一、施工用水电费为合同决算价的0.7%,含于合同价款中;总包服务配合费为决算价的0.5%,含于合同价款中;上述两项费用在工程决算时扣回。
二、投标人必须详细踏勘现场,投标人在中标后不得以未踏勘现场为由要求更改工程量,一切由未详细踏勘现场引起的工程量增加招标人不予调整。
三、承包人提交工程结算应遵循诚信原则,若(A-B/B>5%时(其中:A指乙方送审的工程结算+总造价,B指审定工程结算总造价),其甲方委托编审结算的全部费用(按皖价服[2007]86号文件规定收费标准计算)由乙方承担,并由发包人在支付工程款时直接予以扣除。若(A-B/B>15%时,追加超出部分结算编审费用款项2倍的处罚,并由发包人在支付工程款时直接予以扣除。
四、投标单位必须确保所有材料和设备的质量,材料和设备的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规范的规定,对于项目特征描述不全的,必须满足国家标准(含推荐标准)和行业标准中的较优标准。
五、所有发包人推荐的主材产品均为原厂家生产,不得采用贴牌或仿冒产品,否则,视为违约。
六、人员及职责
1.
发包人委派的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工程师)无权更改合同,也无权解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2.
工程师的任何批准、检查、证书、同意、通知、建议、检验、指令和要求等不解除承包人在合同中的责任。
3.
承包人只能从工程师或其授权代表处接受指令。
4.
发包人如需更换工程师须提前14天通知承包人。
5.
承包人的项目经理离开现场的,须经工程师同意,并书面指定临时代表,代为行使项目经理的权力;该临时代表的一切行为,发包人均认为是项目经理的行为。
6.
承包人委派作为项目经理,并负责工程施工过程中来往文件接收传递。
7.
承包人提交发包人的任何文件,发包人都认为该文件已经承包人内部程序批准;承包人提交的文件发生修改的,应及时将最新版本提交工程师。
8.
承包人应始终采取一切合理防范措施来避免在项目人员内部发生违法、动乱或妨碍治安的行为,保持项目的安定;并保护好现场和周围的人员和财产安全。
9.
承包人雇佣职员或工人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0.
参与本项目的承包人代表或其雇员不遵守合同规定或一贯行为不轨或或不能胜任工作或危害安全,工程师有权要求更换;原人选未经发包人许可不得再进入本项目(包括项目经理在内)。
七、变更与调整
1.
在工程移交前,工程师有权签发变更指令,承包人应按照指令来实施变更,并进行工期和费用的估算,提交工程师。
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的估算后,可以决定撤销、修改或确认实施该项变更。
3.
如果承包人认为自己的建议能缩短工期、降低工程实施或运营成本,或对业主产生其他利益,可以向工程师提交建议书;建议书的编制费用自理。
4.
如果发包人采纳承包人的建议节省了工程费用,将给予承包人节约费用适当比例的奖励。
5.
上一款中节省费用的计算方法为:降低的合同额度减去因变更而引起在工程质量、寿命、以及运营效率等方面为发包人带来的潜在损失。
6.
任何变更指令都应由工程师签发给承包人,承包人收到后应回函说明;涉及到费用调整的,按照相关条款执行。
7.
设计文件示意内容的尺寸做法、要求等标注有错误、有遗漏,或理解不一致,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勘查设计单位根据工程施工需要而对其进行更正和补充的,称为技术核定;技术核定不调整合同价款,也不调整工期。
8.
未经工程师批准,承包人不得对工程进行任何变更。变更与调整中涉及的工程造价变化在履行审批程序后由审计单位最终确定。
八、结算
承包人的投标报价(合同价款)是承包人基于业主提供的资料和现场数据及承包人的解释和现场考察计算出来的,覆盖了完成合同义务所包括的一切工作及市场风险,不得以漏项或考虑不周提出索赔。
九、竣工结算审核
1.
对于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竣工结算,发包人委托中介方进行审核,经双方认可后生效,作为工程结算价款支付的依据。
2.
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竣工结算进行审核的前提条件:
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竣工备案手续(因发包人资料不全的除外)。
2)承包人提交了完整、真实、有效的结算资料。
3)工程已完好地移交发包人。
4)工程无重大遗留问题(质量、安全、民工工资等)。
3.
承包人必须保证所提交的结算资料完整齐全,审核工作开始后发包人将不再接受新的结算资料,因结算资料提供不全造成的后果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提交的结算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招标、投标文件(含商务标、技术标)资料。
2)施工合同、分包合同、补充协议。
3)双方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及合同价。
4)地质报告、经监理复核的全套竣工图纸以及全套招标施工图纸。
5)技术交底、图纸会审、设计院根据图纸审查意见所作的修改。
6)符合施工现场管理程序办理的设计变更、技术核定、签证资料。
7)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技术方案;形象进度计划,实际形象进度。
8)承包人编制的工程结算书。
9)甲供材料交接清单;主材分析表。
10)甲方付款明细表。
11)竣工验收报告、竣工备案手续、工程移交证书。
12)其他相关资料。
以上资料应为原件,因原件有限只能提供复印件的,应加盖项目部印章,由项目经理签字,并注明原件所在。
4.
承包人必须保证所提交的结算资料真实,若发现承包人提交虚假结算资料的,审核开始的时间自发现该资料为虚假资料之日起顺延30日后重新开始计算,并在结算中按虚假资料结算价格的两倍扣除。
5.
发包人提供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也是结算审核依据;与承包人提供的资料有冲突的,审核人员可以通过现场查勘或监理工程师的证明进行取舍。
十、支付
1.
本合同规定的承包人开户行和银行帐号为接受工程款的唯一帐户;未经许可,发包人不得将工程款汇入其他帐户,否则承包人不予认可,后果由发包人承担;合同执行过程中承包人也不得更改该账户,否则发包人拒绝付款,由此引发的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因银行撤并或系统升级造成变更的除外,但承包人必须提供银行出具的变更文件原件才能被发包人接受。
2.
措施费和规费付款:按照本月完成的所有分部分项工程值占整个分部分项工程的总值的百分率计算,付款比例按本专用条款第26条规定执行。
3.
若承包人实施的某项工作或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工程师可以暂时将相应相应的款项从进度款中扣除,直到符合合同要求为止。
4.
如果在前期的进度款中出现错误,工程师和跟踪审计单位可以在后面的任何一次进度款支付中予以修正;任何一次付款或退还保函均不代表工程师和跟踪审计单位对相关工作的接受、批准或同意等。
5.
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违约金及处罚款项,在工程进度款支付中扣除。
6.
承包人不能按期提供符合要求的施工方案、进度计划或相关报表的,发包人可以暂缓工程进度款的支付,直到承包人提供了符合要求的相关文件。
7.
所有付款(退还保函)均不计利息。
十一、工程移交
1.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按规定提交了竣工资料,并将其所提供的留在现场的所有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以及任何未使用的材料和建筑垃圾撤离现场,完成现场的清理后,可以书面向发包人提出工程移交申请。
2.
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4天内做好移交准备工作并提出移交申请;发包人应在28天内接收或提出整改意见,否则视同第28天已经接收。
3.
工程移交视为承包人对现场和工程照管责任的结束。
4.
工程移交与双方的其他矛盾和争议无关,承包人不得因此拒绝移交;否则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一切工程有关的款项,并可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十二、相关管理制度
(
)会议制度
1.
对于监理例会和各专题会议,参加会议的所有人员无故不得缺席(有特殊事宜并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的除外)。对无故迟到或缺席的施工方人员,将采取以下经济处罚措施,迟到的罚款200元,无故缺席的按500/.次处罚。
2.
经会议决议后统一布置的任务,施工单位必须认真实施,对完成事项执行不力或未有效落实的,按2000/次进行处罚。
(二)人员和组织机构管理制度
施工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安全员、施工员和相应的组织机构都必须严格符合招投标文件和合同的约定,严禁擅自变更,对确需变更的,应严格审批并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罚。
(三)工程进度管理制度
1.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监理审批后的施工进度计划组织施工,确保施工进度计划有效实施,保证目标工期;
2.
监理单位会同建设单位组织专人依据进度计划对现场进度进行检查,查验施工单位各项工作是否按计划落实,发现未按进度计划执行的工作,监理单位有权采取以下经济处罚措施:
1)各种材料设备必须按计划进场,充分满足进度计划需求,如因材料设备进场滞后对工程进度产生重大影响,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次的处罚。
2)各施工区域钢筋、模板、砼等分项工程施工劳动力数量必须按计划配置。监理单位每日对劳动力数量进行检查,如少于计划数量,按100/人次处罚并累计记录;若分项工程按计划完成,则罚款取消;若分项工程未能按计划完成,则将累计罚款一次性扣除;
3)施工单位根据施工总进度计划,分别编制月进度计划和周进度计划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严格执行周进度计划服从月进度计划,月进度计划服从总进度计划的原则。周计划未完成按人民币5000~10000/次处罚,月进度计划未完成按人民币10000~100000/次处罚;总工期如按期完成,以上罚款全部返还施工单位,未按合同完成,执行以上处罚基础上,严格按照施工合同条款进行处罚;
(四)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1.
施工单位应编制可操作性和针对性强的安全文明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类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审批后的安全方案组织施工;
2.
施工作业期间,施工单位专职安全员必须每日驻守现场,保持通讯畅通,认真进行现场安全隐患排查,专职安全员缺勤按500/次处罚,特殊情况需离岗的,必须报经监理单位批准;
3.
监理单位每天不定时对现场进行安全巡视,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故意拖延或拒不整改,按1000/次处罚;情节严重的,加倍处罚。施工人员不带安全帽进入施工现场,按100/人次处罚,特殊情况除外;
4.
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交底,经检查发现未经安全教育或交底,按2000/次处罚;
5.
施工单位的焊工、电工、起重工等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报监理核查,所报证件人员必须与实际施工人员一致。无证上岗的,按1000/次处罚;
6.
现场指挥和作业人员必须遵照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文明施工,发现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吵架等不文明行为,按100/人次处罚,同时给予教育批评;
7.
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每2周对现场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施工单位将检查出的安全问题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按5000/次处罚;情节严重的监理单位将下达停工令直至上报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五)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1.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监理单位审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
2.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履行三检制度。未自检直接报监理验收的按500/次处罚;施工单位擅自隐蔽或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返工并按1000/次处罚;
3.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及规范要求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和合同内容。如果监理工程师发现承包人的行为违反施工技术规范或不执行监理工程师指令,除了采取措施纠正其错误行为外,并处以2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4.
严格执行见证取样制度,未经见证取样送检合格的材料严禁用于工程上。进场材料不符合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的,必须及时清除出场。材料供应人不能按照监理工程师要求及时撤场的,将委托他人处理,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
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质量管理,每日施工作业期间,质量管理人员必须在现场跟踪检查,缺岗的按500/次处罚;
6.
监理单位提出的质量问题,施工方应在限期内完成整改。每发一份质量监理通知单罚款200元,同一质量问题第一次通知逾期仍不整改完毕,第二份监理通知罚款2000元,屡教不改,责令停工整改,罚款10000/次;
7.
在施工过程中,工程实体质量存在缺陷的不得擅自处理和隐蔽。违反程序的按5000/次处罚;
8.
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按规定做好旁站工作。擅自离岗和缺勤的按200/次处罚,项目经理必须确保通讯畅通,否则按500/次处罚;
(六)工程造价管理制度
1.
隐蔽工程必须及时验收并形成书面记录。施工单位逾期不报责任自负,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2.
对于工程签证,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及时提交相关书面材料报审,否则视为施工单位自行承担,不予计量;
3.
未经监理单位质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或不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量,监理人员应拒绝计量和确认工程款;
4.
施工单位每月应按期申报当月工程量和付款申请,逾期后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施工单位自负;
5.
所有工程变更和经济签证都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审批,严禁擅自变更、审批手续不全等现象的发生,同时还应加强工程变更和经济签证审批的时效性。
6.
工程款支付除按相关程序严格审批外,应注重及时将变更合同价和经济签证纳入工程款支付的管理,监理单位在每期批复工程款支付单时,应同时更新项目投资动态控制报表,发现问题,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七)请销假管理制度
施工现场有关负责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必须常驻现场,由建设单位对监理单位进行考勤,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进行考勤。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离开工地必须向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请假,同意后方可离开;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离开合肥必须向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回到合肥后,要及时履行销假手续。
(八)农民工工资管理制度
1.
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每期申报工程款时,必须附上农民工工资发放证明书及工资表,由项目经理签字盖章,并由所有分包劳务班组长进行签字确认。
2.
每季度,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要向市重点局提供农民工工资已足额发放到位的证明材料(包括每一名农民工签名的工资发放表等),由法人代表签字确认,并保证若有农民工工资拖欠纠纷由该企业负全责。
3.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应当按照《安徽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进行农民工工资支付公示,将公示结果及农民工工资足额发放情况形成书面材料由法人代表签字确认后,报市重点局备案,并提供农民工工资已足额发放保证书,说明农民工工资已足额发放到位,同时承诺若有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由该公司负全责。
4.
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建立企业内部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检查制度并报市重点局备案,每季度定期组织开展内部农民工用工和工资支付检查活动时,应当书面记录检查结果和发现的问题,以及纠正处理情况,建立完善企业内部信用业绩考核档案。
5.
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在签订劳务合同或兑付农民工工资清单上弄虚作假的,二日内必须整改到位,对该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处违约金1万元,并计入不良行为记录一次。
6.
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若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农民工上访至我局的,责令二日内整改,对该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处违约金2万元,并计入不良行为记录一次。
7.
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超过一个月的,将对该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暂停支付工程款;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超过二个月的,将对该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处违约金5万元,并计入不良行为记录一次;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超过三个月的,将对该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终止合同并全市通报。
十三、其他
1.
本工程适用标准、规范名称:现行建筑工程施工验收相关标准、规范规程;设计文件规定的标准、规范规程等。
2.
凡涉及到本次招标范围内的所有试验、检测费用均含于合同价款中。
3.
严格履行政府相关部门和市重点局的相关管理规定。
4.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周内与发包人和项目单位签署维保协议,做好保修期服务。
5.
在合同总价的15%范围内,发包人有调整合同内工作内容以及合同外增加工作内容的权利,组价按招标文件和清单计价规范规定执行,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理由延误施工,否则应视为违约。
6.
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参加发包人(监理单位)组织的工程会议,承包人项目经理确有特殊情况必须提前向发包人请假并经发包人同意,否则,每缺席一次扣1000元;合同签订后,承包人项目经理证书必须放在发包人处,竣工验收合格后退回。
7.
要确保安全文明施工,夜间施工时间管理应严格服从相关规定,严格控制施工噪音,严格做好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8.
承包人应做好相关技术协调工作,并确保通过相关部门的最终验收。
9.
本项目的项目经理(为注册建造师)、施工现场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安全员、施工员及施工机械等在整个项目施工期内必须在位。建造师每天在岗工作时间不得少于8个小时,每月在现场时间不得少于25天,项目经理(为注册建造师)、施工现场技术负责人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并报市招管办备案后,中标人不得更换上述人员,否则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中标人自行承担并赔偿可能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
10.
中标人不得擅自更换资格审查和投标时所报项目经理(为注册建造师)及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确需更换时,须报经招标人同意,更换后人员不得低于中标人投标时所报人员资质和技术水平。招标人如认为有必要,可要求对上述人员中的部分人员作出更好的调整。若更换注册建造师罚合同总价的10%(最高不超过200万,最低不少于50万)更换其它专业人员罚合同总价的5%(最高不超过50万,最低不少于5万)
11.
中标人未能按照承诺到岗尽职的,招标人将视情况严重程度对其作出相应处理,给予警告并发出整改通知。如仍未及时整改,招标人有权责令其停工整改、直至终止合同,引进新的承包商。招标人还将停止支付工程款项,扣留任何未付的工程进度款项补偿建设单位的有关损失或工期延误的损失,并就此向承包单位索赔。
12.
工程施工期间,若发现中标人有挂靠、转包等违规行为,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及低价风险保证金。
13.
发包人对材料设备品牌有要求的,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规定采购。中标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应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的质量等级,并须按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对材料质量进行检验。中标人选定的材料供应厂家和品牌须经招标人和监理单位认可,在材料设备使用前须经监理工程师和现场代表签认。如招标人和监理单位对某种或某些材料的质量有异议,有权提出停止使用的要求,中标人必须服从该要求。若该材料经权威检验部门鉴定确有质量问题,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中标人自负。
14.
因中标人自行采购的材料质量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由中标人承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15.
投标人应充分勘察现场,投标报价中应包含必要的措施费用,对主体结构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等的配合要有预见性,避免不必要的返工。
16.
调试(试车)阶段的所有费用由投标人承担,其费用含于投标报价中。
其余不变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联系方法:
单位: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合肥市阜阳路17号(原合肥市委)四楼
项目联系人:李工(招标投标中心一楼服务大厅2号窗口)
电话:0551-2627544
传真:0551-269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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