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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冬季供暖项目征询意见公告

 
需求数量:
价格要求:
包装要求:
所在地: 河南
有效期至: 长期有效
最后更新: 2011-09-23 10:47
浏览次数: 31
 
公司基本资料信息
  • 联系人     未注册
  • 地区河南
详细说明

冬季供暖项目征询意见公告
安阳市政府采购中心接收委托,就某单位冬季供暖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现就投标单位资格、具体技术及服务要求部分诚征潜在供应商意见,公告内容如下:
1、采购项目:冬季供暖项目
2、拟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3、公告时间:即日起--9月26日
4、如对本次采购项目技术要求有异议,请于2011年9月26日下午18:00前以书面(加盖单位公章)或传真形式至安阳市政府采购中心。
5、地址:安阳市东区永明路财政局综合大楼10楼1028房间。
6、联系人:马岚
传真:0372-5109084
一、投标单位资格: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履行合同能力的企业法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依法缴纳税收良好记录,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能长期提供售后服务。投标单位应具有煤炭经营许可证或锅炉安装维修经营许可证。
二、采购项目一览表:
冬季需供暖296028.63平方米
楼号 地名 建筑面积(?) 取暖面积(?)
A-1 1号教学楼 16800 15120
A-2 电教楼 5800 5220
A-3 实验中心 6909 6218.1
A-4 继续教育学院 6909 6218.1
A-5 化学与环境工程系 6909 6218.1
A-6 计算机科学与信息工程系 10800 9720
A-7 电子信息与电子工程系 10800 9720
A-8 机诫工程系楼 10800 9720
A-9 建筑工程系楼 10800 9720
A-10 外国语、人文社会科学系 10140 9126
A-11 经济管理学院 10140 9126
A-12 理学楼现代中心 10933 9839.7
A-13 生物与食品管理学院 9561 8604.9
A-16 艺术设计系 11226 10103.4
A-17-18 多媒体教室 6474 5826.6
A-19 多媒体教室 5183 4664.7
B-1 行政楼 6610 5949
B-3 教职工文体活动中心 5700 5130
C-1 学术交流中心报告厅 1207 1086.3
大门 784 705.6
外教楼 750 675
学生浴池(基建处办公室) 1000 900
新图书馆 28801.6 25921.44
合计 195036.6 175532.94
地名 建筑面积(平方米) 取暖面积(平方米)
1号学生公寓 5600 5040
2号学生公寓 5600 5040
3号学生公寓 5600 5040
4号学生公寓 6818 6136.2
5号学生公寓 6818 6136.2
创业楼 6155 5539.5
三里屯学生公寓 58998.7 53098.83
十里铺学生公寓 38294.39 34464.96
合计 133884.1 120495.69

二、技术与服务要求
1、甲方现有建筑面积为:328920.7平方米,采暖面积按建筑面积90%计算为:296028.63平方米(见附表1、2)。以上供暖面积不含中标方自收学院家属院供暖费用面积。
2、学院办公区、教学区放假期间保温运行(按20放假天数计算),保温运行按中标方中标单价供暖面积(元/每平方/天)的60%核算拨付,其余正常供暖运行时间按中标方中标价格供暖面积(元/每平方/天)计算。
3、学生公寓供暖时间按中标方中标单价供暖面积(元/每平方每天)实际供暖天数计算,放假期间不再供暖(学生放假时间元月8日-2月11日)。
4、学院1#家属院用暖户供暖、计委家属楼供暖、学院东侧住户供暖、学术交流中心供暖、社区办公楼供暖费用由中标方自行收费,供暖期限120天,费用不计入本次承包总价。
5、合同执行期间如供暖面积有所调整,按调整后实际供暖面积结算。
6、供暖时间为2011年11月15号至2012年3月15号止,供暖期120天,具体供暖时间根据天气气候情况可提前或推迟若干天(由招标方指定)。
7、承包期内,中标方购煤、人员工资、锅炉及供暖设施的运行维护、用电用水等全部费用中标方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用水、用电按表计量。水每吨2.65元,电每度0.521元,(承包期内如果安阳市水电费调价,按调整后价格结算)最后从中标方的承包费中扣除。燃煤质量必须符合相关规定标准,并不得损害供暖设施(见附表-3)。
8、承包期内锅炉及其配套设施维修、维护,供暖管道、阀门及散热器等的维修或更换,中标方维修所用的材料必须与原材质一致,维修质量须有招标方认证通过,并承担相关费用。(家属区室内管道、阀门及散热器等维修费用由中标方负责,更换材料费用由住户承担,室外维修、维护及相关材料费用有中标方负责)。
9、招标方聘用锅炉监理一名,中标方在承包期间必须听从监理对锅炉使用及维护提出的要求。若中标方不能接受监理的管理,招标方则视情节严重程度在验收时给予相应经济处罚,造成损失的由中标方负责赔偿,直至解除承包合同。
10、招标方将委派化验员负责对水质进行化验。中标方应按化验员的要求去加盐或换树脂等,化验员工资由招标方承担。
11、合同结束后中标方负责招标方锅炉年检并承担费用,供暖结束后由招标方监理提出锅炉维修方案由中标方对锅炉进行全方位维修维护,并通过技术监督局锅炉检验科检验合格。供暖过程中因锅炉及其配套设备维修不到位而造成的环保方面问题,中标方应立即解决并对锅炉及其配套设备进行维修,造成经济损失的有中标方负责。
12、中标方在承包供暖期间,要使供暖房间室内温度保持在l8℃(±2℃),低于16℃后每天按供暖房间的建筑面积中标单价(元/每平方每天)扣除承包费。锅炉维修或管道抢修停止供暖要提前贴出告示,并到招标方备案。停止供暖超过12小时后,按停暖处理,处理方式为有招标方对现有停暖建筑面积中标单价(元/每平方每天)计算扣除承包费用。
13、供暖期间,中标方要公布维修热线电话,电话费自理,一旦接到维修电话,中标方应及时赶到现场维修,若半小时内尚未到现场,招标方则酌情对中标方每次进行50-100元罚款,且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中标方负担。
14、中标方在承包期内对其所聘用的工人要进行安全生产教育,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工作。司炉工必须持证上岗,无证者招标方有权停止其工作。承包期内若出现任何工伤事故均由中标方自行负责,招标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中标方所聘用的所有职工由中标方严格按《劳动法》发放工资及相关待遇,如中标方于聘用员工发生劳务纠纷,一切责任有中标方承担,招标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中标方所属员工在合同执行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安阳工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背有关规章制度而发生事故、纠纷的一切责任有中标方自行负责,给招标方造成损失的有中标方赔偿。
15、中标方在签订承包合同前应向招标方交纳5万元承包锅炉安全、合同信誉保证金。若承包期内锅炉有重大损坏或出现责任事故,或因无煤停止供暖超过一天以上,或中标方自行放弃承包,招标方均不再退还风险保证金及相关供暖工作中产生的一切费用。一年承包到期后,中标方要对招标方的供暖设施进行全面维修维护,招标方组织有关人员对锅炉及其附属设备、管道、阀门等进行全面检查验收,确认完好无损后,方可退还中标方锅炉安全、合同信誉保证金。
16、锅炉供暖运行期间每8小时中标方须对锅炉进行排污一次。
17、供暖报价按单价(元/每平方/天)和承包总价分两项分别进行报价,两项报价要与供暖面积、天数、单价相符(寒假保温运行时间统一按20天核算报价,供暖费用结算按实际放假天数结算)。招标方在供暖期间如出现供暖面积调整将按调整后的实际供暖面积和中标方的中标单价(元/每平方/天)进行核算。
18、供暖前要对招标方供暖锅炉进行木材烘炉10天。
19、中标方在签订合同以后,要对三里屯学生公寓锅炉、校内10吨、20吨水炉进行烧炉前维修,维修质量在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0、中标单位要自觉遵守招标方单位的规章制度,工作中必须保证工作现场干净整洁,工作人员必须穿戴统一工装,维修服务要做到文明用语,工作完毕后清理维修现场卫生,招标方发现一次没有按上述要求作业有权做出对中标方50-100元罚款,罚款数额将从中标方所得服务费中扣除。
21、为保证招标方正常供暖,防止因雾、雪天气造成的用煤运输困难,中标方须保证在招标方现有煤场储存每天不少于1000吨锅炉用煤。
22、合同执行期间,中标方须接受招标方对中标方提供的锅炉用煤进行不定期的不少于8次检测化验,检测化验费用有中标方承担,中标方提供的锅炉用煤必须达到招标方用煤技术产数要求,如检测化验不符合招标方要求,招标方有权做出禁止不合格燃煤上炉。招标方在发现中标方有不合格燃煤上炉现象后,有权单方对中标方做出在合同执行拨付资金的最后一次承包费中扣除用煤化验质量的每1次单项,发热量不合标准扣除8000.00元、挥发份不合标准扣除300.00元、灰份不合标准扣除200.00元、含矸率不合标准扣除200.00元、水份不合标准扣除300.00元、含硫不合标准扣除1000.00元的承包服务费用。
23、中标方进场后负责清理招标方煤场、渣场的现有垃圾,费用中标方承担。
24、中标单位要按招标单位要求对所属员工及车辆办理出入证,同时提供用工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司炉上岗证、务工证明等相关证件。
25、原有与招标方服务过的投标单位,招标方认为该投标单位在原合同执行过程中产生纠纷太多,客户投诉服务质量不满意过多,与甲方员工发生争执与打架的,招标方有权对该投标方投标做出限制投标权利。
26、因外界各种因素(如:市区停电、停水等)造成的无法供暖,而乙方又确实没有大的投入(如:用煤、电、水等),甲方按中标方实际用工情况支付用工费用,该时间段的供暖服务费用招标方不再给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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