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宁夏回族自治区检察院办案技术用房配套工程,已由宁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宁发改审发【2012】77号文件批准建设,实行代建制管理,项目使用单位是宁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项目代建单位为宁夏巨正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资金来源为财政拨款及自筹。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本项目在银川市西夏区大连路以北、丽子园街以西、规划路以东,总建筑面积4990平方米。
2.2招标范围:围墙、道路、锅炉房、室外排水、化粪池施工总承包(详见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图纸)。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须具有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叁级(含叁级)及以上资质;类似项目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方面具有相应施工能力。派出的项目经理具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专业二级建造师资格(外地需一级)。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外地企业进宁施工须注册分公司并办理进宁备案注册登记;
3.4根据宁检会【2010】3号文件规定,投标单位需提供由建设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检察机关对所有报名单位进行行贿档案查询,并将检查结果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外地投标企业还需提供该企业注册地县级以上检察机关出示的检查结果,投标单位无行贿犯罪记录方可参加投标。
4.投标报名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3年8月19日至2013年8月23日在宁夏建设工程招投标网上办事平台进行网上报名并上传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副本、在本单位注册的建造师资格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的扫描件(注:报名时填写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必须为法人授权委托人的,扫描件必须清晰)。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凡通过上述报名者,请于2013年8月23日至2013年8月27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登陆宁夏建设工程招投标网上办事平台下载电子版招标文件。
5.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600元,售后不退。
6.投标文件的递交
6.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为2013年9月9日下午15时00分,地点为夏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6.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7.联系方式
使用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联系人:黄荣华
电话:0951-5926198
代建单位:宁夏巨正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吉平、安亚红
电话:0951-5019676
招标代理机构:天行健国际招标(北京)有限公司
地址: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48号瑞银财富中心A座六楼
联系人:黄明敏、孔斌
电话:0951-5606205
传真:0951-5606225
邮箱:txjnxzb@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