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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布袋除尘系统、破碎机选矿厂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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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 北京
有效期至: 长期有效
最后更新: 2013-11-25 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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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基本资料信息
详细说明

桃舟棠棣萤石选矿厂项目  
 
联系人: 张桂林 
联系方式: 23177656  

安溪桃舟棠棣萤石选矿厂项目

建设单位:安溪桃舟棠棣萤石矿

 
棠棣萤石选矿厂位于桃舟乡棠棣村,为安溪县棠棣萤石矿山的配套选矿厂。安溪县棠棣萤石矿区由四个拐点坐标组成,面积为0.571km2,开采标高+600~+700m,矿石产量约为3万t/a。根据《萤石行业准入标准》矿山开采规模在3万t/a以上的企业,要求有相应配套的选厂。矿山已经开采多年,2012年以前该矿山的配套选矿厂为永春县佳华萤石精选有限公司,厂址位于永春县一都镇鲁山村,年处理萤石原矿3万t。因选址和场地限制等原因,永春县佳华萤石精选有限公司选矿厂停止生产。由本选矿厂代替永春县佳华萤石精选有限公司选矿厂作为棠棣萤石矿区的配套选矿厂。

棠棣萤石选矿厂于2012年5月建成,厂址位于安溪县桃舟乡棠棣村。厂区占地1500m2,配套建设一条日处理100t原矿(年处理3万t)生产线,尾矿进行综合利用,不设尾矿库。目前厂区内各主要工程已经建设完成并已投入试生产,本评价介入时,本项目尚未办理任何环评审批手续。经安溪县环保局同意,本项目需要补办环评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等规定,安溪桃舟棠棣萤石矿于2013年7月委托河南蓝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安溪桃舟棠棣萤石选矿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我单位接受委托后,立即组织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对本项目实施地周围实地踏勘、工程分析、环境现状监测、现状调查,在收集同类型企业相关资料的基础上,通过对相关资料的分析、研究,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要求,于2013年10月编制完成《安溪桃舟棠棣萤石选矿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供建设单位上报环保主管部门审批。

1 建设项目概况1.1 项目现状1.1.1 建设现状
安溪桃舟棠棣萤石选矿厂已于2013年8月建成并开始试生产。该选矿厂建成一条日处理100t原矿生产线,有完整的破碎、磨矿分级、浮选系统、精矿沉淀池、尾矿沉淀池。

1.1.2 现有污染物产生情况及治理措施
1.1.2.1 选矿废水

目前该选矿厂处于试生产状态,按日处理60t/a矿石计算,废水产生量约为150t/d。

建设方在精矿堆场下方设置有一个方形尾矿沉淀池(池子尺寸约为4×2.5×2m),选矿废水经该沉淀池溢流进下一个废水沉淀池进行沉淀(池子尺寸约为5×3×2m)。废水经废水沉淀池进行沉淀后进入下游原浙安铅锌选矿厂尾矿库沉淀后全部外排,未设废水循环利用系统,废水超标排放。

1.1.2.2 废气

该选矿厂产生的大气污染物主要是粉尘,目前生产车间各环节和尾矿堆场均未采取喷雾洒水措施。原矿堆场铲装及矿石破碎过程产生的粉尘均呈无组织排放,按日处理60t/a矿石计算,排放量约为0.039t/d。

1.1.2.3 噪声

选矿厂噪声主要是破碎机、球磨机、浮选机等机械设备噪声。根据现场勘查,建设方在球磨、浮选车间外设置屏障,具有一定的隔声作用,结合现状调查,厂界基本可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

1.1.2.4 固体废物

固体废物主要是尾矿,按日处理60t/a矿石计算,尾矿产生量约为36t/d,目前建设方在精矿堆场下方设置有一个方形尾矿沉淀池(池子尺寸约为4×2.5×2m),尾矿经沉淀一段时间后采用机械清渣方式将尾矿渣清出沉淀池,临时堆存于沉淀池旁空地,呈现无序堆放。该空地作为临时尾矿渣堆场使用但未进行硬化和设置截排水沟,尾矿渣中携带的选矿废水四处溢流。

1.1.3 项目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
本评价介入时生产车间的生产线已开始试生产,配套环保设施还未建设完善。本次评价对工程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提出的整改措施见表1.1-1。


表1.1-1 工程现状存在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一览表

 

序号
 
 
存在问题
 
整改措施
 

1
 
本项目尚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就已开始试生产,属于未批先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建设单位委托我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补办环评审批手续,并落实环评及其批复文件提出的整改要求。
 

2
 
厂区离X339县道较近,影响道路安全。
 
建议建设方在厂区东侧靠近县道处设置1.5-2m围墙,防止生产过程掉落的碎石影响道路运输安全。
 

3
 
未设置废水回用设施,废水未处理达标后直接排放
 
建设完善废水回用管道,在厂区北侧清水池旁设置回用水池,将处理后的废水100%回用,不向外排放。
 

4
 
直接将原浙安铅锌尾矿库作为沉淀池使用,对原尾矿库安全造成威胁。
 
废水处理设施委托具有相关资质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废水处理后回用于生产。浙安铅锌尾矿库应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按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对停用的尾矿库进行闭库后,确保安全稳定的前提下,改做其他用途。
 

5
 
生产线未设置除尘措施
 
原矿堆场设置洒水喷淋设施;破碎机上方设置布袋除尘系统。
 

6
 
尾矿临时堆场设置不规范
 
尾矿堆场应进行硬化处理,四周设置截水沟,废水引入污水处理系统进行处理
 

7
 
沉淀池设置不规范;尾矿沉淀池容积不足,常处于填满状态
 
沉淀池采用水泥浆砌四周池壁和底板;

按实际规范建设尾矿沉淀池
 

8
 
厂区雨污未分流
 
进行雨污分流,污水采用管道进行输送至污水处理系统,雨水采用明沟排放。
 

9
 
尾矿未进行综合利用,直接堆存于尾矿堆场,尾矿堆场临近道路,未设置挡护和防渗措施
 
将尾矿进行综合利用,设置专门的尾矿临时堆场,按要求对堆场进行硬化处理,四周设置截排水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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