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招、投标双方生产经营需求,本着公平、公正、公开、诚信的原则。招投标双方对灰渣拍卖事宜进行如下承诺,约定共同遵守。
一、物资名称:灰渣(造气渣、分筛渣、锅炉渣、放空灰、造气沉渣)
二、购销价格:严格按照集团签批的《投标人对比表》内容及价格执行。
三、数量:造气渣约3600吨/月、分筛渣约200吨/月、锅炉渣700吨/月、放空灰1600吨/月、造气沉渣220吨/月。具体数量以招标方实际过磅数为准。
四、运输方式及费用:客户自提,费用自理。
五、验收方式:投标方在招标方现场验收,参与投标即视为合格。
六、计量方式:以招标方称重站过磅计量单为准。
七、结算方式:投标方在提货前须向招标方财务部交纳预付款(不能少于拍卖物资货款总额的80%),实行先款后货,每月初双方对帐核对结算,并交纳下月预付款。
八、其它约定事项:
1、投标单位或个人须具备有相应产品的经销或使用经历,能够保证中标后严格履行合同,不得影响本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否则扣除保证金。
2、投标方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方的要求进行存皮、装载、过磅、出门,如违背程序、标准,按照1000元/次扣除投标保证金。
3、投标方应严格遵守招标方先款后货的财务要求,不得出现货款欠帐,凡出现货款欠账招标方有权终止业务。
4、投标方在执行过程中无法履行招标规定数量的,在执行期招标结果期间提出降价的,供方可全额扣除投标保证金,并有权终止业务。
5、投标方应严格遵守招标方的安全、环保规定,确保执行过程中不出现安全事故,环保事故,如出现安全、环保事故,全部由投标方负责。
6、投标方应确保在运输、再生产过程中不出现安全、环保事故,否则责任全部由投标方承担,投标方在转运或再次加工时,不得影响招标方的正常生产和工程建设,违反一次,扣除投标保证金2000元。
7、投标方必须按招标方要求安排车辆至招标方提货,投标方应确保中标物资每天及时运走,不得影响招标方的正常生产。投标方没有按计划完成批次数量的,导致当天生产灰渣库存较多影响生产的,供方可在投标保证金中按照2000元/次考核罚款,连续通知三次不能完成计划量,全额扣除投标保证金,并有权终止业务。
8、本次竞标灰渣的价格经营销售的期限暂定三个月。招投标双方因生产、设备、市场急剧变化等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影响本协议的履行,市场价格变差在30%以上,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经招投标双方对市场进行考察后确定;但投标方在中标后履行协议期间至少三个月内按招标价格执行不得提出降价(自协议签订之日计)。
9、在执行期内,如招标方对拍卖物资有更好的用途,招标方有权变更、解除本协议。
九、解决纠纷的方式:招、投标双方在执行业务的过程中产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诉讼至宜昌市人民法院。
十、环保产品贸易系统投诉电话:座机:01052238940,手机(宋部长):15210457562,手机(杨主任)1521045756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