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蓝光奥的斯电梯曳引机(天津)有限公司GGP 马达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拟作出的审批意见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14年2月24日我局拟对《蓝光奥的斯电梯曳引机(天津)有限公司GGP 马达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作出拟予批准的审批意见。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4年2月24日-2014年2月28日(5个工作日)。
邮箱: hjbhj @teda.gov.cn
传真:022-25201018
通讯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街19号投资服务中心B4环境保护局
公示期间,公众(包括个人、团体等)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或信函(以邮戳为准)等方式提出意见。意见请注明“对XXX(建设项目)的意见”及联络人、联络方式。信息公开后,我局将要求行政许可申请人对各方意见明确予以采纳或不采纳的处理意见,并对环评文件进行修改。
项目名称:蓝光奥的斯电梯曳引机(天津)有限公司GGP 马达生产线项目
建设地点: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九大街,厂区东临宏泰实业、西临天大天财、北临第十大街,南临奥的斯电梯(天津)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蓝光奥的斯电梯曳引机(天津)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天津市环境影响评价中心
项目概况:
蓝光奥的斯电梯曳引机(天津)有限公司在2006 年9 月之前隶属于奥的斯
电梯(天津)有限公司,从2006 年9 月取得独立法人资质,其生产原为奥的斯
电梯(天津)有限公司曳引机部分,其生产规模为年产曳引机23779 台。为了满
足市场需求,蓝光奥的斯电梯曳引机(天津)有限公司拟投资4000 万元在厂区
现有闲置厂房内安装生产设备,用于建设GGP 马达生产线。该项目建成后,预
计年产4 万台曳引机(其中马达型号为GGP),该企业年产曳引机总数为63779台。本项目拟于2014 年3 月开工建设,预计2014 年7 月投产。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废气
本项目工艺废气主要为浸树脂废气(G1)、喷漆废气(G2)和喷砂粉尘(G3)。
本项目浸树脂废气经集中收集后可做到达标排放。喷漆室喷漆过程中产生的喷漆废气经玻璃纤维过滤毡去除漆雾,并使用活性炭净化系统净化喷漆过程中产生有机废气。经净化处理后喷漆废气中的非甲烷总烃排放速率以及排放浓度均低于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二级)中的标准限值,可做到达标排放。喷砂产生的粉尘经配套的除尘净化处理后经15m 高排气筒排放,排放的粉尘可满足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二级)中的标准限值,可做到达标排放。
本项目浸树脂使用的绝缘树脂,稍有刺激性气味。喷的防锈漆为水性漆,有轻微刺激气味。因此该生产线生产过程中会产生一定的异味影响。由于喷漆在密闭喷漆间内进行,且采取了喷漆过程中产生的漆雾使用过滤棉进行过滤,喷漆废气经活性炭净化装置净化后由15m 高排气筒排放。浸树脂使用的绝缘树脂稍有刺激性气味,且浸树脂废气经集中收集后排放。生产中均采取了有效的环保治理措施,预计异味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明显影响,其臭气浓度可满足DB12/-059-95《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2)废水
本项目无生产用水,职工为原企业调配,不新增职工,不新增生活污水。
(3)噪声
噪声主要来源于新增设备噪声,主要为开卷机、进料机以及冲压机等,源强约为80~85dB(A);室外风机运行产生的噪声,源强约为65~70dB(A)。
本项目投产后,项目噪声经建筑物隔声和距离衰减后,厂界噪声均满足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 类)。
(4)固体废物
本项目固体废物主要为边角下料(S1)、废树脂(S2)、废漆(S3)、废活性炭(S4)、废漆雾过滤棉(S5)、收集的喷砂粉尘(S6)和废漆树脂等包装桶(S7)。边角下料(S1)和收集的喷砂粉尘(S6)属于一般工业废物,边角下料(S1)由物资部门回收,收集的喷砂粉尘(S6)由市容部门定时清运。依据国家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08 年8 月1 日起施行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废树脂属于HW13 有机树脂类废物、废漆(S3)、废活性炭(S4)、废漆雾过滤棉(S5)、废漆树脂等包装桶(S7)属于HW12 染料涂料废物、危险废物交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进行处理。建设单位应保证认真落实危险废物协议中约定的其应履行的责任,以保证该危险废物的合理处置。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均已落实了可行的处置措施,对周围环境和无影响,不会造成二次污染。
公众参与情况:本项目公众参与主要采用了发放公众参与调查表的方式,在网站上进行了两次信息公示,同时在报纸上进行了公示,建设单位发放了50 份公众参与意见调查表,调查对象主要为周边企业员工。根据调查结果统计,本项目接受调查公众普遍能够理解和支持本项目的建设,大多数的被调查人员都持有积极和基本赞同的态度,没有公众反对本项目的建设。
相关部门意见: 无。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