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2014年3月14日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常州市再生水(中水)利用二期工程
常州市新北区
常州市排水公司
该工程北起常州市江边污水处理厂,沿龙江北路和S122省道,西至新龙生态林西部湿地区域,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泵站(不含土建)、再生水输水管道和湿地生态净化系统等工程,工程再生水利用量为8万t/d。
同步实施相应的配套工程。
1.施工单位应当承担施工扬尘的污染防治责任,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概算;要求施工单位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按照方案施工,遵守建设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的规定,建立相应的责任管理制度。2.加强施工期噪声监督管理,做到规范管理、文明施工。合理安排工程施工进度和作业时间,施工时应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和工艺,并采取隔声、吸声等降噪措施,有效控制施工期噪声污染。你单位应在本项目开工前15天到新北区环保局办理建筑施工噪声环保申报手续;禁止施工方在夜间(22:00~6:00)进行强噪声机械施工作业,避免对居民等产生影响,如需夜间施工,应到新北区环保局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3.优化工程取土方案,填方应充分利用本工程及其它工程弃土(渣),保护土地资源;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开挖地表、路基填方的裸露坡面、物料堆场的水土流失;及时采取措施对工程临时占地进行恢复。4.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尽量利用临近公厕或单位的卫生间,施工含油废水应经隔油沉淀处理后全部回用,严禁将施工中的生活污水和含油废水直接排入地表水体。5.本项目施工时产生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应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各类固体废弃物应及时清运,不得排入水体。6. 按照《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通告》(常政规 [2012]7号)文件要求,本项目施工期应使用预拌砂浆,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联系方式: 0519-8150004
电话:0519-81680615
传真:0519-81680615
通讯地址:常州市新北区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联系人:常州市环保局环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