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湖县黎城镇工农村四组
金湖县黎城镇人民政府
2014年6月18日在金湖县环保局网站进行了受理公示,没有收到公众反对意见.
项目建成后粪便处置能力28吨/天,废水处置能力70吨/天、日产沼气1000Nm3/d。
黎城镇承诺项目建成前完成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户拆迁安置工作。
1、全过程贯彻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采用先进工艺和生产设备,拟建项目生产工艺与装备、资源利用、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指标、废物处理处置等应达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2、厂区排水应实行雨污分流制,雨水经雨水管网收集后排入附近水体;畜禽粪便废水、堆场渗沥水以及生活污水,经厂内一体式厌氧发酵罐处理后生成沼液,用于周边农田施肥,不外排。
3、沼气锅炉燃烧废气达《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01)Ⅱ时段标准后15米高空排放。
4、选用低噪声设备,泵、固液分离机、增压机、搅拌器、发电机、铲车等高噪声设备应采取有效隔声降噪措施,并远离厂界布设,确保厂界噪声达《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Ⅰ类标准要求。
5、按《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DB32139-95)落实厂区绿化方案,厂界应符合绿化要求。本项目设置卫生防护距离500米,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户全部拆迁完毕后,该项目方可试生产。
6、加强施工期和营运期的环境管理,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转,杜绝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7、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处理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废的收集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零排放。
8、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14年7月8日至2014年7月12日。
联系电话:0517-86808293
通讯地址:金湖县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金湖县同泰大道199号新金湖国际大厦一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