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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利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年无害化处理3600吨动物锅炉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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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 2025-07-14 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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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利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年无害化处理3600吨动物锅炉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项目代码:2503-320830-89-02-412098

江苏利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江苏利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年无害化处理3600吨动物锅炉技改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盱眙县黄花塘镇杨庄村,项目总投资6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万元,本项目总用地面积21210平方米,本项目建成后实现锅炉技改,新增1台2吨天然气锅炉,现有全自动燃气、生物质两用锅炉由燃烧生物质改为燃烧天然气,作为备用锅炉。全厂的供热能力保持不变,产能维持不变。

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生态环境产生一定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的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施工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1.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2.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质处理、一水多用”原则设计建设、完善给、排水管网。技改项目反冲洗废水、锅炉定排污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工艺:格栅+隔油调节+厌氧+生物接触氧化+沉淀+消毒,处理能力:30t/d)处理达《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20)中“城市绿化用水”标准后用于厂区绿化,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肥田。

3.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技改项目天然气锅炉采用低氮燃烧方式,燃烧废气通过15m排气筒(DA003)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385-2022)中表1排放限值。

4.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应合理布局,主要噪声设备须选用低噪型,并采取有效的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加强厂区及厂界绿化,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5.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项目生产前须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措施。软水制备废树脂更换时由厂家回收处理,不在厂区内贮存。

6.严格落实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采取相应等级的防渗措施。

7.加强环境风险管控。严格落实《报告表》所述的各项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完善应急设施建设,定期排查并整改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按要求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

8.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和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规定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及其标志。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做好日常监测工作,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9.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三、技改项目主要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

1.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有组织):颗粒物≤0.014吨、SO2≤0.006吨、NOx≤0.088吨。

2.固体废弃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本次技改完成后,全厂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如下:

1.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量:颗粒物≤0.014吨、SO2≤0.006吨、NOx≤0.088吨、VOCs≤0.03吨、NH3≤0.0024吨、H2S≤0.00003吨;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VOCs≤0.0158吨、NH3≤ 0.00031吨、H2S≤0.0000046吨。

2.固体废弃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你单位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在建设过程中纳入施工合同,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项目应办理排污许可登记备案。

七、淮安市盱眙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项目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八、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2025年7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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