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广 热搜: 环保锅炉项目  水轮发电机组  高速公路服务区  方快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锅炉  2005年  节能降耗  天津  燃油燃气蒸汽锅炉 

天津市东方富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拟进行资产转让所涉及的房屋建(构)筑物项目

 
需求数量:
价格要求:
包装要求:
所在地: 北京
有效期至: 长期有效
最后更新: 2026-06-17 22:24
浏览次数: 4
 
公司基本资料信息
详细说明

天津市东方富鑫混凝土有限公司 拟进行资产转让所涉及的房屋建(构)筑物项目

GR2026TJ1001676

挂牌价: 184.275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6-06-17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6-07-02

其他类

资产类别

天津

所在地区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项目负责人: 曲峥

联系电话: 022-58922154

部门负责人: 耿鹏

联系电话: 022-58922150

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账户名称天津交易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11000010210711
开户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支付行号316110000027

资产基本情况

标的名称天津市东方富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拟进行资产转让所涉及的房屋建(构)筑物项目
资产类别其他类标的所在地天津武清区
评估机构天津和泰恒信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基准日2026-01-31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类型备案
核准(备案)日期2026-06-01
评估值(万元)184.275账面价值(万元)57.385118
交易方式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其它披露内容1、挂牌价格含增值税价。 2、本房屋建筑物为转让方天津市东方富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在其承租的土地上自建自用房屋,无相应的产权资料,不存在权属争议。 3、标的其他情况详见《资产评估报告》、《资产明细清单》。 4、本标的资产无共有权人、无占用情况、无抵押等他项权利。 5、与生产线相关的所有专利、专有技术、商标等知识产权均排除在转让范围外,受让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使用。

标的信息

标的描述①建筑物:位于武清区梅厂镇灰锅口村南(原聂庄子乡砖瓦厂),即天津市东方富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商砼搅拌站,房屋建筑物共计10项,账面原值为4,265,043.26元,账面净值为177,912.31元,主要为办公用房、料库及附属用房,建于2008年,建筑面积合计为8,628.20平方米,建筑物基础承载能力及主体基本完好,承重结构基本完好,房屋建筑物现处于闲置状况,闲置期间,无人维护,房屋建筑物外檐及内部涂料有明显脱落,屋顶部分出现漏雨,内部水、电、暖齐全。房屋建筑物为转让方在承租的土地上自建自用房屋,未能提供相应的产权资料。 ②构筑物:位于武清区梅厂镇灰锅口村南(原聂庄子乡砖瓦厂),即天津市东方富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商砼搅拌站,构筑物共计13项,账面原值为6,457,363.70元,账面净值为395,938.87元,主要为厂区混凝土路面、变压器、锅炉以及附属设施。由于资产建成时间较早、当时程序不完善等原因,无法提供相关权属资料,天津市东方富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承诺本次处置资产无共有权人、无占用情况、无抵押等他项权利。
标的是否有租赁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天津市东方富鑫混凝土有限公司
基本情况注册地(住所)天津市武清区梅厂镇福源经济区福祥道3号
经济类型国有经济/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韩为民成立日期2008-05-06


注册资本2,45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所属行业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911202226737347890经营规模小型


经营范围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构件及相关制品生产、销售,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容器),机械设备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其他
国资监管机构市级国资委监管监管机构属地天津武清区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天津雍鑫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91120222572345944T


批准单位天津雍鑫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批准日期2025-09-30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其他批准文件名称《党委会议纪要》(2025年9月30日)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信息发布公告期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6-06-17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6-07-02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作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价款支付方式一次付清

价款交纳形式网上支付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1、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公示期间向天津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提交受让申请及相关附件的书面材料,并在挂牌截止日北京时间16:3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按照公示中的保证金设定金额将交易保证金交纳至天津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指定账户。 2、本项目挂牌公示期间为尽职调查时间,意向受让方须提前致电预约,并按照转让方规定时间统一进行现场看样,转让方现场勘验意向受让方相关材料的一致性(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上述资料经核对合格后方可签署《现场看样确认函》。(看样联系人:周洪宇,联系电话:13302128117。电话预约申请时间:工作日上午9:00至11:00,下午14:00至16:00)。 3、本项目按标的资产现状进行转让,意向受让方对转让方挂牌转让的标的资产现状情况及存放地点进行过充分了解和确认,完全认可标的资产的现状,自愿接受标的资产全部现状、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 4、意向受让方向天津交易集团有限公司递交受让申请材料须同时提供经转让方盖章确认的《现场看样确认函》方可办理受让登记手续。意向受让方成功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标的资产全部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已详细阅读本标的资产评估报告所揭示的内容,接受本项目挂牌披露的全部信息内容并承担全部或有风险,对标的资产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为由退还标的资产。 5、如挂牌期满,若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则采取协议方式进行转让,签订本项目《资产交易合同》后,最终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等额交易价款。若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各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并签订本项目《资产交易合同》后,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等额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如未出现下述第7条涉及的情形将按照天津交易集团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原路径原额返还。 6、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须在天津交易集团有限公司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本项目《资产交易合同》,签订本项目《资产交易合同》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天津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指定银行账户。 7、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通过天津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扣除受让方全部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且转让方有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①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并缴纳保证金后,又单方撤回申请的; ②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时,不参与竞买的或参与竞买但均不出价,无法确定最终受让方的; ③不同竞买人之间通过协商、合谋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参与竞价的; ④最终确认的受让方未按天津交易集团有限公司规定时间与转让方签订本项目《资产交易合同》的; ⑤最终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本项目《资产交易合同》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将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天津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指定银行账户的; ⑥最终确认的受让方未在天津交易集团有限公司规定时间内支付交易服务费的。 8、交易双方在取得天津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交易凭证后,即表示该转让标的资产权利的转移。最终受让方须同意在天津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出具交易凭证后,按照价款划转流程将交易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收款账户。 9、本项目在天津交易集团有限公司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交易服务费均由受让方承担。如协议成交,按照项目成交金额的3%计算服务费。如竞价成交,按照项目成交金额的4%计算服务费。 10、本项目标的资产为现状交付,转让方不承担安全、质量、环保等瑕疵保证责任。凡本标的涉及到的一切包括但不限于运费、吊装费、拆除费等费用均由最终受让方承担,受让方在移交过程中应遵守转让方的规章、制度,由受让方引起的安全、消防与环保责任由受让方自负。 11、本项目最终受让方须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20个自然日内完成本项目标的资产的清运。最终受让方未在转让方要求的时限内清运完毕的,转让方有权将标的资产移出原有场地另行存放,其中拆除、运输及存放等费用均由最终受让方承担。 12、标的资产的装卸、运输、场地清理等费用由受让方承担,资产交割工作应按照转让方的安全环保要求开展,标的资产的装卸、运输须由具备装卸、运输资质或委托有装卸、运输资质的单位施工,并在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20万元人民币的安全质量环保保证金汇至转让方指定账户。资产移交过程中,因受让方原因造成包括但不限于安全事故、环境污染、第三责任等所发生的责任、事故、费用等均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费用与责任,最终受让方按照约定时间办理完成本项目交易资产拆除、清运手续后10个自然日内,转让方将上述履约保证金全额无息原路径退还给最终受让方。 13、本项目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税费,按照国家和天津市的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凡没有明确规定的相关税费由受让方承担。 14、本次转让资产位于出租土地上,土地租赁期限已到期。受让方拆除生产线、办公楼、平房(西侧宿舍及食堂等)、料库、变压器等设备和房屋时,需要连同地上和地下基础一起拆除,拆除时包括但不限于地下基础、回填、恢复地面平整等。 15、在受让方拆除资产过程中,转让方承诺与土地持有者进行沟通协调,配合受让方拆除资产相关事项。 1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受让方资格条件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保证金设定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万元)20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交纳时间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附件(0


反对 0举报 0 收藏 0 评论 0
更多>同类求购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京ICP备2022017721号-1  |  京B2-202243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