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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吉林采暖等管网维修工程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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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 全国
有效期至: 长期有效
最后更新: 2007-08-08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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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基本资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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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管网维修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第一章报价邀请书 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根据吉林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下达的政府采购任务通知书,对吉林省人民医院所需的管网维修工程进行国内公开询价采购,现邀请合格的供应商提交密封报价。 1.询价文件获取: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网站下载。 2.提交报价文件截止时间(报价截止期):所有报价文件应当2007年8月16日9:00时之前送达吉林省长春市文化街48号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321—B会议室。逾期送达或不符合规定的报价文件恕不接受。 3.询价时间及地点:定于2007年8月16日9:00时在吉林省长春市文化街48号新发大厦6楼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321—B会议室举行公开报价会,请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准时出席。 联系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文化街48号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 招标机构联系信息: 联系人:于艳慧 电话:0431-86767322 传真:0431—86767311 邮编:130051 开户行:中国银行北安路支行 帐户名称: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 帐号:16073938091001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1.资金来源:发包人自筹资金。 2.采购组织者和发包人:本项目由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发包人为吉林省人民医院。 3.合格供应商资格的一般要求: 3.1在中国注册的企业法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2合格供应商的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要求详见第五章《技术规范》。 4.项目答疑会和踏勘现场: 4.1采购中心与发包人将于2007年8月13日9:00时,在吉林省人民医院后勤处召开项目答疑会,由发包人进行设计交底,澄清、解答供应商提出的问题和组织供应商踏勘现场。请供应商准时参加,过时不候。供应商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 发包人联系人:王刚 联系电话手机:13944197447 4.2答疑会纪要包括所有问题和答复,将以书面形式提供给参加答疑会的供应商,并在发布询价文件的相同媒体上公告。 5.报价费用: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编写和提交报价文件有关的费用。 6.询价采购文件(以下简称询价文件)的构成 6.1询价文件包括下列部分:报价邀请书;供应商须知;合同条款;合同格式;技术规范;报价文件格式。 6.2供应商应详细阅读询价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按照询价文件要求提交报价文件,并对询价文件的要求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 7.报价文件构成:供应商提交的报价文件应包括以下部分: 7.1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交的全部文件资料。 7.2证明供应商具有合格资格的文件材料。 7.3证明货物合格性和符合询价文件规定的文件材料。 7.4逐条对询价文件《技术规范》和商务条款的要求进行评议,指出所提供的货物和服务是否对询价文件的要求都做出了实质性响应,或说明与询价文件要求的偏差和例外。 7.5《供应商须知》第9条要求提交的报价保证金。 8.报价方式 8.1供应商在报价明细表中所报的单价、合价、总价均包括完成该工程项目的设备和材料成本、利润、税金、运输费、开工费、安装费、调试费、试运行费、技术措施费、大型机械进出场费、培训费、国家政策性文件规定的费用等所有费用。 8.2本项目为固定价格合同,供应商所报的单价和总价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市场变化因素而变动。供应商在报价时应充分考虑到可能的风险。 9.报价保证金 9.1供应商在提交报价文件时应向采购中心提交人民币2,000元的报价保证金。供应商应按照“报价邀请书”标明的采购中心帐户名称、开户银行和帐号,在提交报价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报价保证金足额汇入(存入)采购中心帐户,并必须携带银行出具的汇款(存款)凭证原件参加公开报价会。报价保证金也可以在提交报价文件时采用银行转帐支票、银行汇票或者现金的形式提交,但采购中心建议供应商采用银行汇款(存款)的方式提交。采用银行转帐支票、银行汇票方式提交报价保证金的,支票(汇票)的填写和用印等必须符合国家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并且不得由供应商直接背书,否则为无效报价保证金。 9.2没有按要求提交报价保证金的报价文件,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报价文件予以拒绝。 9.3未成交供应商的报价保证金将在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利息。 9.4成交供应商的报价保证金,在成交商按规定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并签署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利息。 9.5报价保证金将一律采用以银行转帐方式退还。 9.6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时,报价保证金将被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询价文件规定的报价有效期内撤回其报价文件; (2)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做到:a.按照供应商须知第18条规定签订合同;b.按照供应商须知第19条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10.报价文件有效期:报价文件有效期为自公开报价之时起六十(60)天。报价文件在这个规定期限内应保持有效。 11.报价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11.1报价文件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报价文件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须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相符;由授权代理人签署的,须提交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价文件中凡是要求签署和/或加盖公章的,均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手书签字和/或加盖供应商公章。 11.2报价文件中如有修改错漏处,应在修改处加盖供应商公章。 12.报价文件的递交 12.1供应商应将报价文件装订成册、密封并在信封上标明采购项目名称、询价文件编号、供应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邮编,在“报价邀请书”规定的报价地点和报价截止时间前递交给采购中心。 12.2供应商应提交报价文件正本1份、副本3份,当正本与副本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2.3采购中心将拒绝接受并原封退回在报价截止期以后收到的报价文件。 13.公开报价 13.1采购中心将在“报价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公开报价会,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应参加并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并出示其有效身份证件。 13.2公开报价会由采购中心组织并主持。公开宣读报价前,由监督人员或者供应商代表检查报价文件的密封情况并当场宣布检查情况。 13.3报价文件经检查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当众拆封,按照供应商提交的报价函,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报价、工期、是否提交投标保证金等内容。但按规定提交了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报价文件不予开封。 13.4公开报价时未宣读的报价、工期等实质性内容,评审时不予承认。 13.5在提交报价文件及公开报价过程中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报价: 13.5.1未按询价文件规定提交报价保证金的; 13.5.2报价文件未按询价文件规定密封的; 13.5.3询价文件规定公开报价时属于无效报价的其他情形。 14.询价采购评审过程的保密性:公开报价后,直至向成交供应商授予合同时止,凡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报价文件有关的资料以及授予合同的意见等,均不得向供应商及与询价采购无关的其他人透露。 15.报价文件的评审 15.1评审工作由采购中心负责组织,具体评审工作由采购中心依法组建的询价小组负责。询价小组由有关的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和发包人代表组成。询价小组根据询价文件规定的方法和标准独立评审,负责完成评审的全过程直至评定成交供应商(简称成交商)。 15.2审查是否所有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出现所有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发包人没有支付能力的情况时采购无效,询价小组有权决定拒绝所有报价文件。 15.3审查供应商是否具备合格的供应商资格:询价小组将审查每个供应商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是否齐全、合法、有效,如果供应商没有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证明文件,或者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是非法的、无效的,则其报价文件将被拒绝。 15.4审查报价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询价文件的要求 15.4.1对于经审查确定为资格合格的供应商,询价小组将审查其报价文件是否对询价文件的所有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要求都做出了实质性响应。 15.4.2实质性响应的报价文件是指与询价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技术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的报价文件。没有实质性响应询价文件要求的报价文件将被拒绝。询价小组决定报价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其本身内容而不寻求外部证据。 15.4.3报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偏离,将被作为废标处理: (1)报价文件未按询价文件第六章《报价文件格式》的相关格式规定有效签署和/或加盖公章; (2)对工程的范围、质量及使用性能产生实质性影响; (3)报价文件载明的项目完成期限超过询价文件规定的期限; (4)报价文件明显不符合询价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技术标准要求; (5)报价文件载明的货物检验标准和方法等明显不符合询价文件要求; (6)询价文件要求提供设备样机、材料样品但供应商未提供; (7)报价文件附有发包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8)其他非实质性响应询价文件要求的情形。 15.5报价的审查: 15.5.1询价小组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询价文件要求的报价文件的价格进行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和累加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1)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的,以文字表示为准。 (2)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的,以该行填报的单价为准;单价有明显小数点错位的,以该行填报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15.5.2询价小组将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调整报价文件的报价,修正后的报价为评标价,在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确认后,对供应商起约束作用。如果供应商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其报价文件将被拒绝。 15.6澄清:询价小组对报价文件实质性响应了询价文件要求,但个别地方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以及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等细微偏离问题,可以书面形式(由询价小组专家签字)要求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不得超出报价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报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供应商拒不进行澄清、说明、补正的,或者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澄清、说明、补正的,询价小组将否决其报价。 16.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询价小组将否决所有供应商的报价: 16.1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或对询价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16.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16.3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单位不能支付的; 16.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16.5询价小组经评审认为所有报价文件都不符合询价文件要求的。 17.评审方法和标准 17.1本项目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审。询价小组将对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合格的供应商按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评标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评定成交商。本项目不接受低于成本的报价,也不接受任何额外捐赠。如果询价小组经过评审认为最低评标价的供应商的报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时,将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如果该供应商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合理的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询价小组将取消其被评定为成交商的资格,并按顺序由排在其后的供应商递补,依此类推。 17.2在确定成交结果之前,询价小组将当场向参加询价的供应商宣布拟评定的成交商。对于报价低的供应商未被评定为拟成交商的,询价小组将解释原因并听取供应商的意见。对于供应商提出的意见,询价小组将认真研究评审并最终评定成交商。成交结果还将在发布采购信息公告的相同媒体上公告。 18.签订合同 18.1采购中心将在报价有效期期满之前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对采购人和供应商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18.2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供应商放弃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18.3成交商应按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采购人和采购中心签订合同。如果成交商不在规定的时间内签署合同,视为自动放弃成交资格,其报价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并且将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18.4成交结果将在发布询价文件的相同媒体上公告,不再以书面方式通知未成交供应商。 19.履约保证金:成交供应商应在与发包人和采购中心订立合同之前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中心提交合同总价5%的履约保证金。 第三章合同条款 一、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1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政府采购合同书;成交通知书;工程质量保修书;报价文件和报价文件的澄清、说明、补正文件等;询价文件和询价文件的澄清、修改文件等。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合同履行期间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2上述合同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以日期在后的文件为准。合同履行中发生但未在合同文件中约定的事项,按合同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2.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2.1合同语言:中文。 2.2适用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 2.3适用标准、规范:在第五章《技术规范》中约定。需要适用其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承包人在政府采购合同书内约定。 3.图纸:在第五章《技术规范》中约定。 二、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4.工程师 4.1工程师是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工程师应按合同规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4.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除工程师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5.项目经理 5.1项目经理是承包人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5.2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 6.发包人工作 6.1发包人按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政府采购合同书约定地点,保证施工需要; (2)开通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 (3)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 (4)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5)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在政府采购合同书中约定 6.2发包人未能履行6.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7.承包人工作 7.1承包人按如下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此项费用包含在总报价中,不另行支付。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双方协商确定。 (4)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在政府采购合同书中约定。 7.2承包人未能履行7.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工期 8.开工及延期开工 8.1承包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合同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3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8.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9.工期延误: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本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工期应顺延的其他情况:在政府采购合同书中约定。 10.工程竣工 10.1承包人必须按政府采购合同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0.2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1.工程质量 11.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1.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2.检查和返工 12.1承包人应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2.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安装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安装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安装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2.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安装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安装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安装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安装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3.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政府采购合同书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48小时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3.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纪录。 13.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48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五、安全施工 14.安全施工: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5.安全防护:在需要进行安全防护的环境条件下施工时,防护措施及费用承担由发包人承包人在政府采购合同书中约定。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16.合同价款 16.1本项目为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在政府采购合同书中约定。 16.2合同价款在政府采购合同书中约定后,合同的单价、合价和总价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市场变化因素而变动,即市场价格波动对工程成本的影响不予考虑。 17.工程预付款 17.1发包人不提前支付工程预付款 17.2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3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18.工程量的确认 18.1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己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3天内按设计图纸、技术规范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48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18.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3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4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18.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技术规范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19.工程进度款:发包人不支付工程进度款。 七、设备材料供应 20.发包人供应设备材料 21.承包人提供设备材料 21.1承包人应保证所提供的设备、材料是合同约定的制造厂商制造的、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性能、配置、质量、数量等要求。承包人应保证其所使用的设备、材料在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在本合同规定的质量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对所使用的设备、材料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 21.2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证实承包人所使用的设备、材料与合同约定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发包人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的索赔通知后,应在合同约定的响应时间内,免费维修和/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21.3如果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的索赔通知后,在合同约定的响应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发包人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由承包人负担,并且发包人根据合同规定对承包人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八、工程变更 22.工程设计变更:合同履行中如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由双方协议解决。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23.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按以下规定进行并符合第五章《技术规范》的规定。 23.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2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5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6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23.3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24.竣工结算 24.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5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24.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24.3结算方式:在政府采购合同书中约定。 24.4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5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24.5双方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条款第28条争议的约定处理。 25.质量保修 25.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25.2发包人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详见“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格式”),作为本合同附件。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26.违约责任 26.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导致工程无法按时开工; (2)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6.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6.3发包人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数额或计算方法,双方在政府采购合同书中约定。 26.4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27.索赔 27.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27.2双方对索赔事项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条款第28条争议的约定处理。 28.争议 28.1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合同管理部门提请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政府采购合同书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二种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8.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29.工程分包:本工程不允许分包。 30.不可抗力 30.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合同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0.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0.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各自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0.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31.保险 32.履约保证金:在政府采购合同书内约定。 33.合同解除 33.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33.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国家政策和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33.3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合同条款第28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3.4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34.合同终止:除本合同条款第25条约定外,双方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格式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编号为JLZC200-政府采购合同项下全部工程。 二、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从总体工程、单项工程的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1. 2. 三、质量保修责任: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24小时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中扣除。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合同价款的%。 本工程约定质量保修金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中预留。质量保修金不计利息。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如无保修争议,扣除承包人承担保修责任的费用后,剩余部分在质量保修期满后20个工作日内返还给承包人。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合同附件,由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发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第四章政府采购合同书格式 合同编号:JLZC200- 签订地点:吉林省长春市文化街48号 签订日期:二○○年月日 采购计划通知书编号: (以下简称发包人)的XXX工程项目,经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以编号为JLZC200-号的询价文件在国内进行询价采购,询价小组评定(以下简称承包人)为成交供应商。发包人、承包人和采购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订立本合同。 1.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2.工程承包范围: 3.合同工期: 3.1合同工期:天。 3.2开工日期: 3.3竣工日期: 3.4工期顺延的约定: 4.质量标准:在招标文件《技术规范》中约定。 5.合同价款: 5.1合同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元。 5.2本合同为固定价格合同(综合总价包干合同)。合同价款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市场变化因素而变动,即市场价格波动对工程成本的影响不予考虑。 6.履约保证金: 6.1在签署本合同之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或采购中心提交一笔金额为合同总价5%的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取整数位到百元)。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银行转帐、现金的方式提交。 6.2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到工程进度相当于履约保证金数额时止,在其后20个工作日内以银行转帐方式返还,不计利息。 6.3履约保证金提交给发包人的,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自行返还;履约保证金提交给采购中心的,采购中心在收到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的《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单》或者发包人出具的返还履约保证金的书面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返还。 7.工程质量保修金:在发包人承包人签订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 8.竣工结算: 8.1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8.2财政付款:本合同价款由采购中心向省财政厅采购办提请支付。采购中心在收到发包人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或者由发包人承包人共同签署的《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单》等合同约定的付款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采购办提交《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书》和合同约定的付款文件;省财政厅采购办在收到《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书》和合同约定的付款文件后20个工作日内,采用银行转帐方式将合同价款中财政付款金额共计元一次性支付给供方。 9.合同补充条款: 9.1适用标准、规范:见技术规范中要求的标准和规范。 9.2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时间和数量: 9.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工程师姓名:,职务:。 9.4承包人委派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项目经理姓名:,职务:。 9.5需要中间验收的部位: 9.6发包人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数额(或计算方法): (1)除不可抗力影响外,如果承包人不能按期竣工,每延迟一天按合同总价的%支付违约金直至竣工为止;成套设备、仪器性能指标比招标文件规定的指标每项低%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用符合合同标准的设备和/或部件无偿更换,并保留索赔的权利。 (2)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支付工程进度款, (3)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支付竣工结算款, 9.7争议解决方式: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合同管理部门提请调解。如果经过和解或者调解仍不能解决,双方约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8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和份数: 9.9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日期和套数: 9.10发包人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和地点: 9.11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9.12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10.组成合同的文件: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 10.1本合同书 10.2成交通知书 10.3工程质量保修书 10.4承包人的报价文件,以及报价文件的澄清、说明、补正文件 10.5询价文件,包括合同条款,有关标准、规范、图纸,以及询价文件的澄清、修改文件 10.6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上述合同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以日期在后的文件为准。 11.本合同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询价文件合同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含义相同。 12.合同份数: 12.1本合同正本三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和采购中心各执一份。 12.2本合同副本份数:份。 13.合同生效:本合同在发包人、承包人和采购中心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并且采购中心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14.合同修改:除发包人、承包人和采购中心签署书面修改、补充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发包人:承包人: 地址:长春市文化街48号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章)(签章)(签章) 签字日期:签字日期: 邮政编码:130051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联系人:联系人: 开户银行: 帐户名称: 帐号: 第五章技术规范 一、工程概况 1、项目地址:吉林省人民医院 2、项目预算:人民币200,000万元 3、施工现场条件:由投标人踏勘。 4、承包方式:包工、包设备材料、包安装调试、包保修服务,即交钥匙工程。 二、招标范围 1、5号楼暖气管网更换 2、2号新建外科楼蒸汽外线工程 3、1号搂3区地下室给排水管网改造 4、地沟蒸汽回水管网更换工程 三、技术要求 1、所有管材、阀门及设备均为国标产品,且管材、阀门及设备的生产厂家须是通过ISO9001认证的厂家。 2、在安装过程中管路保温及支架等项目要按规范施工。 3、各分项工程技术要求 (一)5号楼暖气管网更换 1、采暖立管采用热浸镀锌钢管,管径为DN25,国标,更换至地沟内水平主管,并加设DN25铜阀门。 2、系统形式同原有系统形式。 3、采暖支管采用优质PPR热水管,国标,产地为沈阳、武汉、上海均可。每组气包的采暖水平支管增设PPR热水阀门两个。 4、施工方负责清理气包内杂物,经医院现场工作人员验收后方可进行管道施工。 5、5号楼建筑面积约为8000㎡(请施工方自行现场实际考察测量)。 (二)2号新建外科楼蒸汽外线工程 1、管材选用无缝钢管,国标,品牌为国内知名品牌。 2、管道走向见示意图(施工方需结合现场实际情况相应调整)。 3、保温采用50mm厚的岩棉管壳,外缠玻璃丝布。 4、管道转弯处均设DN25输水器1个。 5、供回水管进锅炉房后分两路接至分气缸与6吨锅炉上,并加设4个铸钢阀门。 (三)1号搂3区地下室给排水管网改造 1、所有下水全部接至室外下水井,所有给水管道按原有管径更换。 2、排水管材选用国标铸铁管,给水管材选用国标热津镀锌钢管。 3、管道走向见示意图(施工方需结合现场实际情况相应调整)。 4、管道支架按规范制作。 5、排水管需接至室外管网。 (四)地沟蒸汽回水管网更换工程 1、管材选用国标无缝钢管。 2、管道走向见示意图(施工方需结合现场实际情况相应调整)。 四、供应商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要求 4.1、要求投标单位应具有施工暖通安装资质三级(含三级)以上资质。 4.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以上关于供应商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要求,请按第六章《报价文件格式》提交。 六、验收 试运行期满,发包人组织验收。验收后如果各项指标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发包人承包人共同在《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单》(或竣工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 1、验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执行。 七、工期:合同订立后25天。 八、图纸 1、发包人应于合同订立后3天内向承包人提供1套施工图纸;承包人提供施工图纸的,提供的时间和数量由双方在政府采购合同书内约定。竣工时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1套竣工图纸。 2、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九、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要求 本工程范围内所有项目均保修三年,承包单位应有24小时接听电话,保修期间如有质量问题施工方应与2小时到达现场。 第六章报价文件格式 格式一:报价函 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 根据已获取的你方编号为JLZC200-的工程采购询价文件,经考察现场和研究上述询价文件、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图纸以及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正式授权的下述签字人(姓名和职务)代表我方(供应商名称),按照询价文件规定提交《供应商须知》第7条“报价文件构成”要求的文件正本1份,副本份。 据此函,签字人宣布同意如下: 1.我方愿以人民币________元的总价,按上述询价文件以及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图纸等条件承包上述工程的安装施工、竣工和保修。 2.如果我方的报价被确定为成交,我方保证在合同订立后____天(日历日)内按照询价文件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竣工并移交整个工程。 3.我方人民币元的报价保证金与本报价文件同时提交。 4.如果我方成交,我方保证按照询价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承担履约责任。 5.我们已详细阅读了全部询价文件以及询价文件的修改、补充文件和有关的附件,我们知道必须放弃提出含糊不清或误解的问题的权利。 6.我方对询价文件关于时限、程序方面的规定没有异议,保证按照询价文件规定的时限和程序参加询价活动。 7.我们如果在规定的报价有效期内撤回报价,贵方可不予退还我们的报价保证金。 8.我们同意在《报价邀请书》规定的公开报价时间起遵循本报价文件,并在《供应商须知》规定的报价有效期满之前均具有约束力,并有可能被确定为成交供应商。 9.我方同意向你方提供你方可能要求的与本报价有关的任何证据或资料。 10.我方完全理解你方不一定要接受最低报价的报价文件或收到的任何报价文件的规定。 11.本报价文件自公开报价之时起60天内有效。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供应商代表姓名(手书签字): 地址: 电话、传真或电传: 邮政编码: 日期:年月日 格式二:报价明细表 采购项目名称: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年月日 序号报价的货物和 费用项目品牌规格型号产地和制造厂商数量单位单价(元)合价 (元) 总价 注:1、“报价的货物和费用项目”包括:设备、材料费;安装施工费;随机备品备件;专用检测设备及专用维修工具,以及为完成本工程所需的其他所有费用。 2、安装施工费包括:运杂费、保险费、调试费、试运行费、人工费、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税费等所有工程间接费。 3、随机备品备件包括:随设备所带的所有备品备件。 4、专用检测设备及专用维修工具包括:用于工程和设备检测、维修、保养所需的所有专用检测设备及专用维修工具。 5、验收时,实到的设备、材料、随机备品备件、专用检测设备及专用维修工具等应与本表内容一一对应。 6、安装施工费如果项目多、工程量大,供应商可以单独报价,报价表格式由供应商自行设计编制,必须包括工程量清单和报价表。 格式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本人_________(姓名)系_____________________(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____________(姓名)为我公司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__________________工程的询价采购活动。代理人在提交报价文件、谈判、合同签署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的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本授权书于年月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供应商全称(加盖公章): 地址: 授权人(法定代表人)手书签字: 被授权人(代理人)手书签字: 格式四: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供应商应按规定格式和内容提供下列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携带原件参加询价供审查) 2、有关资质证书(复印件,携带原件参加询价供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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