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说明
项目名称:国电宝鸡第二发电厂(2×600MW级)扩建工程第一批设备采购
招标单位:国电宝鸡发电厂筹建处
招标代理机构:北京国电诚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招标文件发售时间:2007-09-12 08:00:00至2007-09-19 16:00:00
投标截止时间:2007-10-1009:40:00
投标书送达地点:宝鸡市怡和酒店
开标时间:2007-10-10 10:00:00
联系电话:0917-3318868-8011
资金来源:自筹资金
项目简介:宝鸡第二发电厂扩建工程位于宝鸡市辖凤翔县长青镇,地处宝鸡市东北,东距凤翔县城19km。本期计划建设2×660MW海勒式间接空冷燃煤机组。锅炉为上海锅炉厂有限公司,机电为北重啊尔斯通公司。两台机分别计划于2009年10月和2010年2月相继投入商业运行。
投标须知:
1、投标人应是依法注册的独立的企业法人,具备履行民事责任能力的制造企业或依法自愿组成投标联合体或被指定的唯一代理商,投标人不得直接地或间接地与招标人雇佣或曾经雇佣过的,为本次招标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或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包括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投标联合体的牵头方应在投标文件签字,联合体的所有成员在中标后的合同文件上签字,承担连带责任(如有)。
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标的物招标中同时投标。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标的,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作废标处理。
若投标人是制造企业,上一年末的总资产须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上一年营业额须大于2000万元人民币;
若投标人是唯一指定的代理商,上一年末的总资产应超过200万元人民币,上一年营业额应大于600万元人民币。
2、投标人必须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若必需),须具有设计、生产过相同或相似标的物设备2台及以上并成功商业运行三年以上的业绩。
3、如果投标人不满足4.2业绩要求,投标人必须选择合资或项目合作或引进技术或依法自愿组成投标联合体或持有制造企业的唯一授权销售代理(以下简称合作方)并签署相应的书面协议。
合作方必须具有设计、生产过相同或相似标的物设备二台及以上并成功商业运行三年及以上的业绩,投标人的合作方(如有)须就本项目的标的物的性能和质量向投标人或招标人进行保证。投标联合体的牵头方须在投标文件签字,联合体的所有成员在中标后的合同文件上签字,承担连带责任(如有)。
4、投标人,和/或合作方在专业技术、加工设备、人员组织、业绩经验、资金等方面具有设计、制造、质量控制、经营管理的资格和能力。
包号 包名称
06 给煤机
04 22kv离相封闭母线
11 给水泵(含两台电动机和电动给水泵组)
10 给水泵汽轮机
08 除氧器
07 磨煤机
09 高压加热器
05 电除尘器
12 汽机房桥式起重机
01 主变压器
02 高压厂用变压器
03 共箱母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