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说明
项目名称:中共湖南省委机关大院燃煤改燃气锅炉改造工程锅炉房设备政府采购更正公告
各投标人:
1.招标文件第二页“2.资格条件”第1条原为“1)投标人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独立开发、设计、制造本项目所采购设备能力的制造商或设备的代理商。如为制造商,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如为代理商,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现修改为“1)投标人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独立开发、设计、制造本项目所采购设备能力的制造商或设备的代理商。如为制造商,第1、2、4、5、6包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第3包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如为代理商,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2.招标文件第三页前附表第3项第1条原为“1)投标人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独立开发、设计、制造本项目所采购设备能力的制造商或设备的代理商。如为制造商,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如为代理商,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现修改为“1)投标人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独立开发、设计、制造本项目所采购设备能力的制造商或设备的代理商。如为制造商,第1、2、4、5、6包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第3包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如为代理商,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