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说明
招标方:吉林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动力分公司
一、 投标须知:
1、 投标单位必须仔细阅读招标文件,并按要求自行制做“投标文件”,如按“招标文件”提交将视为废标。
2、 投标文件必须以A4纸张格式、Word形式上传。
3、 投标单位必须具备足够的生产和质量保障能力,中标方在供货过程中,如出现验收不合格或质量反馈等问题,供方则无条件给予退货,并且将做为以后评标及供方业绩评价的重要依据,严重者将取消供应商资格。
4、 本次招标中标结果,将做为一条采购渠道,在市场价格变化不大的情况下,签定时间为一年的供货合同。
5、 如需投标单位在开标时来人进行技术等方面的现场询标,按招标方通知时间必须准时到场, ,否则按自动弃标处理。
6、 若不能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请在投标文件中做特殊说明,否则认为完全响应标书要求。
7、招标机构联系信息:业务电话:0432-3502570、0432-7802334
二、 标的、数量、价格等:
序号 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计量单位 本次数量 含税单价 税率 合计金额 生产厂家 备注
1 锅炉高效节能燃料添加剂 吨 2
总合计金额大写(含税):
三、价格:以上申报含税、含运费、包装费等供方送货到需方厂内指定地点价格。
四、产品质量要求、技术指标及所达到效果等:详见后附技术文件。
五、数量:本次需求数量为2吨,以后发生按需方通知为准。结算数量以需方实际验收检斤数量为准。(注:预中标单位必须先提供0.5吨产品,需方进行试用)
六、交货时间及地点:在接到通知后 日内将货送到需方指定地点。
七、包装标准:包装采用聚乙烯编织袋,产品每袋净重25kg。每个包装上应标有牢固的标志:包括产品名称、厂名、厂址、净重、生产日期,执行标准,且要求包装物要完好,不能有破损,符合化工部相关标准。
八、结算方式:经需方验收及试用并出具试用合格报告,供方开据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分期分批付90%,余10%为质保金,待产品用完无质量问题后付给。供方提供的0.5吨试用产品,如达到使用要求,给予正常结算,如未达到使用要求,不予结算,一切费用及损失均由供方自己负责。
九、质量保证:在产品使用过程中,若因产品质量问题给需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供方负有赔偿责任。
十、违约责任:按《合同法》执行。
十一、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进行协商或提交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十二:如有特殊说明请另行标注。
招标方:集团公司采购中心
开票及付款单位:吉林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动力分公司
投标单位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投标单位名称:
地 址:
法 人: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传 真:
税 号:
帐 号:
开 户 银 行:
技 术 文 件
1总则
1.1本规范适应于吉林化纤集团动力公司自备电站工程的锅炉设备,它提出对添加剂的最大添加量是结合节煤量对应比例的有关标准、规范的原则下,对添加剂的添加后的添加效果提出的一般性的要求。
1.2需方对本规定的严格遵守并不意味着解除其对添加剂能否达到其效果承担的责任。需方并未规定所有的技术要求和适用的标准, 供方应根据其经验提供一套能符合本规范书规定的添加操作频次、数量及其相应服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安全环保等强制性标准,必须满足其要求。
1.3凡对于一个完整的、可操作的系统的某些必备要求,而未列入本规定者,也属于本技术规定的范围。
1.4供方所提供的产品,必须是技术及工艺先进,并有多台类似产品多年运行实践已证明是成熟可靠的产品。
1.5供方如未对规范书提出偏差,将认为供方提供的产品符合规范书和标准要求。
1.6供方应按现行国家技术标准执行,本规范所列标准有矛盾时,按较高标准执行。
1.8供方的责任
供方的责任范围包括保证本技术规定中所规定的添加剂能够达到设计效果。
供方的责任还应包括保证期、资料和数据等。
1.9如因产品质量不良而造成锅炉能源浪费加大。供方必须为此负全部责任。
1.10供方须提交一套详细、完整的报价清单。
1.11本规范书为订货合同的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2产品使用工艺条件及质量要求:
2.1单位名称及地址
单位名称: 吉林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动力分公司
地址:吉林市九站经济技术开发区-吉林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动力分公司--锅炉车间
2.2使用本产品锅炉台数:
2.2.1.75t炉:5台、90t炉1台、240t炉2台。
2.3 工艺系统概况
2.3.1 240t/h锅炉采用济南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高压锅炉,锅炉额定连续出力240t/h两台,主蒸汽压力9.8Mpa,主气温度540℃,床温800℃—950℃,固态排渣。
2.3.2 75t/h 1#-3#炉采用鞍山锅炉厂生产的中高压锅炉,锅炉额定连续出力75t/h,。4#、5#、6#炉采用武汉锅炉厂生产的中高压锅炉,4#、5#炉连续出力75t/h,6#炉连续出力90t/h,主蒸汽压力5.3Mpa,主气温度450℃,前置炉内燃烧温度1800℃,6台炉均为液态排渣。
2.3.3目前75t/h、90t/h锅炉燃烧煤种主要是北煤和地煤混烧,比例1:3,炉前煤样平均发热量:18MJ/Kg,全水份:2-10%,灰分:30-40%,挥发份:15-25%。额定负荷情况下小时耗煤12.5t/h。飞灰比例4:6,二期1#-6#炉飞灰残碳值接近零。
2.3.4三期1#-2#炉飞灰残碳值9-15。原锅炉设计燃用煤种为七台河和鸡西煤。
2.4.添加剂验收按下列标准执行。
添加剂必须满足最新版的原能源部标准规范, 同时也必须满足有关安全、环保、劳动保护及其它方面最新版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规程(规定)的要求和有关标准中强制性条款的要求。如果本规范中存在某些要求高于上述标准,则以本协议的要求为准。在不与上述规定标准规范(规定)相矛盾的条件下,可以采用行业标准。投标人应提供本产品的规范、规程和标准等清单。投标人应列出:
2.4.1.提供节煤率。
2.4.2.环保效率。
2.4.3.投入该产品热效率提高值。
2.4.4.煤渣排放量、残碳值降低可比性。
2.4.5.小时添加量及均度。
3、技术文件及交付进度
3.1供方提供的资料应使用国际单位制,语言为中文。
3.2资料的组织结构清晰、逻辑性强。资料内容正确、准确、一致、清晰完整。
3.3供方资料提交及时、充分、全面。
4.供方在投标时提供的技术文件。
工厂质量认证材料(复印件),工厂概况;
投标产品业绩表(包括连续运行小时数、节能对比等);
已投运产品曾发生过的问题、解决办法及效果,本次拟采取那些完善措施。
5. 按合同一般条款序号有下列各项:
1.定义:(1)需方:本合同需方系指:吉林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动力分公司
(2)供方:本合同供方系指:(签定经济合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2、结算货币:人民币。
3、交货地点:吉林化纤集团动力分公司。
4、交货方式:现场交货。
5、运输方式:汽车运输。
6、交货时间:在接到通知后 天内将产品送至需方。需方有权根据实际提前或延后交货日期。
7、合同总价格:包含产品价格(含17%增值税价格)、运费(含杂费和保险费)。
8、付款方式:到货后验收合格,并经使用达到合同质量要求及满足需方使用要求,供方开据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分期分批付90%,余10%为质保金,待产品用完无质量问题后付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