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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自备锅炉供热价格要与用户充分协商

2008-10-17 08:431780
西安市物价局要求,制定热交换站、自备锅炉供热价格先由供热单位根据上年度情况,提出本年度供热价格初步方案(如果是新建小区,可参照本区域内同类型同等规模供热单位的供热价格测算),经与用户充分协商后,于11月5日前到市或区、县物价局办理备案审核手续。 供热单位在向热用户收费前,须将经过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备案价格在小区公示。供热期结束后,供热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公示供热期热费收支情况。供热期间室内温度若低于16℃,必须相应降低供热价格。因故停止供热的,应提前公告并按天向热用户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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