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改装瑕疵锅炉 蒸馍爆炸3人受伤
2006-11-15 19:471400
近日,杞县法院审结一起因锅炉爆炸而引起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件,对事故责任进行划分,依法判令被告崔某赔偿原告王某各种费用3244元。
2月7日,原告王某以1650元的价格从被告崔某处购买一台立式茶水炉用于蒸馍,由被告厂方的工人将锅炉与烟囱安装好。此后王某又私自雇请水暖安装工前来安装锅炉蒸汽管道,并加装阀门。3月9日7时,原告在蒸馍过程中,锅炉突然发生爆炸,造成原告王某及两个孩子不同程度损伤,房屋、蒸笼等物品损坏的事故。
法院认为:被告销售给原告的茶水炉,没有安全警示标志,该产品存在瑕疵,原告在购买被告的产品时言明是蒸馍用的,被告又向原告提供蒸锅内分散蒸汽的气盘,让原告误认为购买其产品经改装后可成为蒸馍用的承压式锅炉。原告在使用改装后的锅炉后,发生事故,被告对该事故给原告所造成的损失应承担40%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购买被告的产品后,私自找人改装,且违章操作,导致事故发生,对该事故给自身造成的损失,应承担60%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