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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料掺有烧煤锅炉炉底渣等生产的水泥退税

2008-07-01 07:261750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财税字 [2001]198号文件规定,对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经唐山市丰润区国家税务局批准,冀东水泥本部于2008年6月30日收到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退还增值税3154万元,全部计入当期利润总额。去年同期公司收到的增值税退税为2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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