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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供热企业对有煤炭计划指标企业以热换煤

2008-09-23 08:451660
  日前,山东省政府下发《关于做好城市供热工作确保群众冬季采取的意见》(下称《意见》)规定:供热企业对有煤炭计划指标的工商企业用热或用汽大户,可以与其以热换煤;对没有煤炭计划的用热或用汽大户,可以预收热费。   对居民采暖,《意见》表示:“要充分考虑居民承受能力和财政财力状况,按照区别对待、合理负担的原则,适度调整供热价格。居民采暖价格应当分步调整、逐步到位,非居民用户采暖、用汽价格可以一步调整到位。供热价格的具体调整标准和幅度,由设区市政府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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