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长春市政府发布《关于落实2011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的通告》,凡更新、改造锅炉及除尘脱硫设施的单位,应向环保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安装改造。
据了解,安装或者改造单台容量35吨/小时及以上锅炉设施,应同时设计、安装石灰石(石灰)/石膏法、氨法、双碱法、氧化镁法、半干法和符合《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示范名录》和《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目录》的脱硫设施,并推广低氮燃烧锅炉示范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单台容量20吨/小时以上(含20吨/小时)吨位锅炉的建设项目,必须同步安装锅炉烟气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省、市环保部门在线监测平台联网,违反本通告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据悉,通告明确表示,凡在长春市行政区内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氨氮等主要污染物的单位,均须遵守本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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