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2001年10月,兰州鑫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在七里河区上西园一家锅炉公司购买一台总价款10万余元的锅炉设备,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货到后该公司应向其支付货款总额的30%,安装验收合格之日再支付剩余货款(7万余元)的90%,余款则在2002年2月之前付清。
据悉,锅炉安装验收合格后,该公司在支付了3.6万元货款后,便以锅炉公司提供的锅炉在运行10天后出现故障,无法正常运行为由拒绝支付剩余货款,双方就此几经协商,但最终依然未达成共识,无奈之下,2004年6月,马先生将该房地产公司告上了城关区人民法院,法院以被告所述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由,判令被告兰州鑫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马先生所属公司给付剩余锅炉货款,并承担逾期毁约责任以及鉴定费和案件受理费用合计7万余元。但兰州鑫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法院的判决置之不理。2004年8月份,马先生向城关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直至现在,该判决也未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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