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近日,公司收到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案【2010】晋民初字第8号(以下简称“判决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将此次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诉讼或仲裁受理的基本情况
原告: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被告:山西振兴集团有限公司
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山西振兴集团有限公司与本公司于
本案的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案经多次开庭审理,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1、解除原告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振兴集团有限公司所签订的经济合同;
2、被告山西振兴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款4,797万元(因已判定2#锅炉的已付订金815万元转为1#锅炉的部分货款,故1#锅炉总欠款4,797万元中的815万元无须再行支付)及相应利息;
3、驳回原告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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