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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89,445,58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2.33%;
2、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为2012 年1月10日。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股本情况
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787号文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100万股,并于2011年1月1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本为35,952万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40,052万股。
二、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公司股东杨建生、吴南平、颜飞龙在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如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则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50%。
公司股东杭州市工业资产经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杨恩惠、王伟康和屠柏锐在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自公司上市之日起至今,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三、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为 2012 年1月10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89,445,58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2.3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共计8人。
3.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情况如下:单位:股
序
号
限售股份持有人名称
在公司
任职情况
持有限售股份数量
本次解除限售
股份数量
解除限售股份数量占总股本比例(%)
1
杭州市工业资产经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55,820,000
55,820,000
13.94
2
杨建生
董事
7,789,600
7,789,600
1.94
3
吴南平
董事长
7,190,400
7,190,400
1.80
4
颜飞龙
董事/总经理
7,190,400
7,190,400
1.80
5
屠柏锐
-
7,190,400
7,190,400
1.80
6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转持三户
-
4,100,000
4,100,000
1.02
7
杨恩惠
-
134,820
134,820
0.03
8
王伟康
-
29,960
29,960
0.01
合计
-
-
89,445,580
89,445,580
22.33
四、股份变动结构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数量(股)
比例(%)
增加
减少
数量(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359,520,000
89.76
16,627,800
89,445,580
286,702,220
71.58
1.国家持股
0
0.00
0
0
0
0.00
2.国有法人持股
59,920,000
14.96
0
59,920,000
0
0.00
3.其他内资持股
209,720,000
52.36
0
29,525,580
180,194,420
44.99
其中:境内非国有法人持股
180,194,420
44.99
0
0
180,194,420
44.99
境内自然人持股
29,525,580
7.37
0
29,525,580
0
0.00
4.外资持股
89,880,000
22.44
0
0
89,880,000
22.44
其中:境外法人持股
89,880,000
22.44
0
0
89,880,000
22.44
境外自然人持股
0
0.00
0
0
0
0.00
5.高管股份(*)
0
0.00
16,627,800
0
16,627,800
4.15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41,000,000
10.24
72,817,780
0
113,817,780
28.42
1.人民币普通股
41,000,000
10.24
72,817,780
0
113,817,780
28.42
2.境内上市的外资股
0
0.00
0
0
0
0.00
3.境外上市的外资股
0
0.00
0
0
0
0.00
4.其他
0
0.00
0
0
0
0.00
三、股份总数
400,520,000
100.00
89,445,580
89,445,580
400,520,000
100.00
注:高管股份:是指已解除股改限售,但根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的相关规定予以锁定的股份。高管持有的股改限售股份仍包含在“有限售条件股份——境内自然人持股”中。
五、其他事项
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不存在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公司也不存在对该限售股份持有人的违规担保情况。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限售股份持有人均严格履行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各项承诺,并正在执行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所做的承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保荐人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解除限售股份申请书
2、解除限售股份申请表
3、保荐机构出具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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