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悉,天津市近日下发《关于严格控制燃煤供热锅炉房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从3月1日起施行,至2017年2月28日废止。
《意见》要求中心城区、滨海新区及环城四区建成区内不再新建、扩建燃煤供热锅炉房,并逐步淘汰中心城区和滨海新区既有的燃煤供热锅炉房。
据《意见》,天津市还将从审批上严控燃煤供热锅炉房建设。天津市环保局、建交委等相关部门将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擅自建设燃煤供热锅炉房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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