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近日,县消防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在对位于县城新建路的某锅炉制造厂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企业一名工人在使用明火电焊时,未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经询问知其没有取得焊工作业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联合检查组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2日的处罚。并对其讲解了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并列举因无证操作、违法使用明火作业造成的火灾惨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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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近日,县消防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在对位于县城新建路的某锅炉制造厂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企业一名工人在使用明火电焊时,未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经询问知其没有取得焊工作业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联合检查组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2日的处罚。并对其讲解了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并列举因无证操作、违法使用明火作业造成的火灾惨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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