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为减少煤炭的使用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近期,省专门出台了锅炉污染整治实施方案,要求至2015年底,全面实施大中型工业锅炉高效脱硫除尘、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和烟气脱销改造,推进小型锅炉更新替代,10蒸吨/小时以上工业锅炉应改燃清洁能源或实施烟气污染治理,确保达标排放。用于生产的热水锅炉、蒸汽锅炉和热载体炉以及单台出力在45.5兆瓦(65蒸吨/小时)以下的发电锅炉(煤粉发电锅炉除外)均列入整治范围。
方案要求严格控制工业锅炉燃料含硫率,禁止燃用含硫量高于1.5%的燃料,燃煤含硫率必须控制在0.6%以下,灰份不超过15%,燃油含硫率也必须控制在0.8%以下。各地市最迟于2013年底应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划分工作,且禁燃区面积应占城市建成区面积的60%以上。禁燃区内工业锅炉禁止燃烧原(散)煤、洗选煤、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生物质等高污染燃料,以及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柴油、煤油、人工煤气等燃料,已建成的不符合要求的工业锅炉要限期拆除或改造使用清洁能源。城市建成区内禁止新建小于10蒸吨/小时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工业锅炉。
根据要求,未经环评批准同意的项目,不得使用工业锅炉。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和经国家、省政府批准设定的各类工(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工(产) 业园区”)禁止新建使用高污染燃料锅炉;热网覆盖范围内的使用高燃料的工业锅炉必须限期全部依法拆除;20 蒸吨/小时以上的新建燃煤、燃油工业锅炉应装设烟气排放在线连续监测仪器, 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各类工(产)业园区应当实施热电联供或集中供热改造,按照统一规划、以热定电和适度规模的原则,配备完善的供热系统,积极发展“热—电—冷”三联供。新建工(产)业园区要以热电联产企业为供热热源,或规划建设完善的集中供热系统,尚不具备条件实施集中供热的,园区工业锅炉应优先使用清洁能源,并分步推进园区集中供热系统的规划和建设。现有工(产)业园区应实施热电联供或集中供热改造,将园区工业企业纳入集中供热范围。
声明:锅炉信息网图片及新闻版权所有,未经许可,请勿转载,转载请注明来源,违者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