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保定市“禁煤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禁煤区”内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设施,按区域、期限分两个阶段自行淘汰,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由辖区政府给予适当奖励或补助。第一阶段为2015年12月31日前,城区二环路围合区域;第二阶段为2017年12月31日前,东、北、西三环与南二环围合区域。“禁煤区”内的燃煤设施,在淘汰之前必须燃用低硫分、低灰分优质燃煤。自2016年1月1日起,“禁煤区”内将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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