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昌吉市人民政府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近日发布《昌吉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将昌吉市区红旗路、北外环路以南,哈密路、塔城西路以北,东外环路以西,西外环路、世纪大道以东区域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根据《通告》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在划定的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灶等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灶等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应在上述规定期限前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逾期未改用的,不得继续使用。同时,锅炉改造应当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严禁未经登记的锅炉继续使用。
据了解,高污染燃料包括以下非车用燃料或物质:一是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二是硫含量大于0.3%的固硫蜂窝型煤,硫含量大于0.5%、灰份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煤油,硫含量大于30mg/m3、灰份含量大于20mg/m3的人工煤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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