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仲裁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日前,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案号:2014内民三初字第2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微博]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将此次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或仲裁受理的基本情况
原告: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
被告:东方希望包头稀土铝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包头铝业")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及前期披露
2003年9月,东方希望包头稀土铝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本公司签订了《2×350MW机组扩建工程锅炉买卖合同》,在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本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生产并向包头铝业交付了全部锅炉设备,但该公司长期拖欠该锅炉设备合同款。本公司曾连续多次通过各种方式(包括电话、传真和特快专递)要求包头铝业支付该合同的欠款,但包头铝业均以锅炉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为由不予支付,也不同意与本公司友好协商解决问题。2014年5月,本公司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包头铝业偿还本公司合同欠款、违约金及其利息,并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上述案件经过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在法院的主持下,最终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向当事人双方送达了《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
1、包头铝业向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及利息总额为2583.80万元,于2015年7月31日前给付1291.90万元,于2015年8月15日前给付1291.90万元。
2、包头铝业逾期未支付上述任何一笔款项,公司有权要求包头铝业立即支付全部剩余款项及违约金650万元,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双方因《2×350MW机组扩建工程锅炉买卖合同》再无其他争议。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在本次公告前无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及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裁决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视公司收款进度的情况予以确定。
六、备查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案号:2014内民三初字第2号)
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
声明:锅炉信息网图片及新闻版权所有,未经许可,请勿转载,转载请注明来源,违者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