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气污染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日前正式发布。旨在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加强大气污染管理。据悉,该《通告》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辽宁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而确定的。
主城区2017年底前取缔20吨以下燃煤锅炉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7年底前取缔主城区内20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严禁新建燃煤供热项目,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燃煤设施,应当自行拆除。
未纳入《沈阳市城市供热规划(2013-2020年)》的新增热源项目,必须采用清洁能源,临时燃煤设施,应当完成清洁能源改造。
燃煤供热锅炉房经营者可以采取资产入股的方式,参与清洁能源供热经营。原锅炉房用地改变用途,可以用于开发建设或者发展自主经营。
取消燃煤设施拆除联网项目的并网费
自2015年10月1日起,火电行业燃煤、燃油和燃气发电锅炉及单台出力65t/h以上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的燃煤、燃油和燃气非发电蒸汽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全部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规定的特别排放限值;非火电行业的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按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规定的特别排放限值执行。
《通告》明确,未经环保部门批准,不得新建预拌和沥青混凝土生产项目。所有已建项目应当在厂区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在厂区和烟尘排放口安装在线监控,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预拌和沥青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采用清洁能源替代燃煤和燃料油等燃料,用于加热沥青和骨料。
沈阳市预拌和沥青混凝土生产企业排放颗粒物浓度不得超过0.8mg/m3;郊区及农村混凝土生产企业排放颗粒物浓度不得超1.0mg/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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