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仲裁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日前,公司收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案号:2015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586-1号)。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将此次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或仲裁受理的基本情况
原告:阮惠民 男 流通股股东(持有“武锅B5”股票100股)
被告: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及前期披露
2015年6月25日,本公司召开了2014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625股东大会”),分别对包括《公司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议案》(以下简称“关联交易议案”)在内的9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形成了相应决议(以下简称“625决议”),其中关联交易议案被否决。
原告诉称: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条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订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2条第1款的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原告认为:由于关联交易议案被否决,势必将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无法预计的负面影响;也可能会侵害公司广大职工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本诉讼,请求判决625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议案否决之决议无效。
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在《证券时报》、《大公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仲裁公告》,公告编号:2015-063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阮惠民于2016年5月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撤诉,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裁定:准许阮惠民撤回对本公司的起诉。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在本次公告前无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及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无影响。
六、备查文件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案号:2015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586-1号)
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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