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讯(记者 李平)保护环境空气质量有奖励,污染空气质量则受罚。记者10日从南宁市政府获悉,为控制和削减燃煤二氧化硫,《南宁市燃煤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办法》已经南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南宁市政府根据城市大气功能区划确定和调整禁煤区范围。禁煤区范围内停止燃用煤及煤燃料,改用清洁能源。青秀山风景名胜区划定为禁煤区。在市行政区域内禁
止直接燃用含硫量高于3%的煤,并实行二氧化硫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向大气排放二氧化硫超过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建设配套脱硫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控制二氧化硫排放的措施,实行达标排放和污染物总量控制。排放二氧化硫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
对于位于市区快速环道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还要遵守相关规定,如禁止新建燃煤锅炉和窑炉,原有2吨/时以下锅炉和窑炉停止使用,或改用清洁能源、洁净煤燃料;饮食、娱乐和其它服务业的营业用炉灶从2007年1月1日起必须使用清洁能源;禁止销售含硫量高于1%的民用蜂窝煤,销售不提供硫含量证明的煤,由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其他相关规定的,视情形给予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处罚。对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则由政府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