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江苏省徐州华元罐头食品有限公司将2001年就报废的压力容器设备卧式杀菌锅又连续使用了4年,终因蒸气泄漏发生爆炸造成工人1人死亡、6人重伤、2人轻伤、5人轻微伤的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77万余元。近日,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对这起震惊全省的丰县“4·30”杀菌锅特大爆炸案进行宣判,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徐州华元罐头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华元罐头公司)总经理郑琦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判处该公司副总经理李昌杰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4月,徐州市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对华元罐头公司(位于丰县大沙河镇)进行安全检查的过程中,发现该公司杀菌车间正在使用的三号卧式杀菌锅是2001年被徐州市锅检所判废的压力容器设备,遂于2002年5月18日对该公司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使用该报废的压力容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使用并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但华元罐头公司总经理郑琦和该公司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李昌杰对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的事故隐患置若罔闻,并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患措施,他们仍命令工人非法安装报废的三号杀菌锅,并予以继续使用。
2005年4月30日晚7时许,华元罐头公司使用的杀菌车间三号不合格的报废杀菌锅蒸气泄漏发生了爆炸,造成1人因全身大面积严重烫伤继发感染性休克而死亡、6人遭到重伤、2人受轻伤、5人为轻微伤的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达170余万元。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华元罐头公司“4.30”事故作出调查报告,认定该事故系安全责任事故,直接原因为总经理郑琦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使用报废的压力容器;间接原因系华元罐头公司的管理混乱等原因。事故发生后,华元罐头公司能够积极赔偿,积极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先后支付被害人医疗费、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77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琦、李昌杰作为华元罐头公司中对排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负有职责义务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对本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杀菌锅炉,经有关部门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鉴于被告人郑琦、李昌杰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法院遂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对其宣告了缓刑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