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淘汰、改造燃煤锅炉、窑炉单位的积极性,确保专项整治任务圆满完成,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设立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专项整治奖励资金。对列入整治名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拆除或改造的燃煤锅炉,按3万元/蒸吨的基数给予奖励,如改造为太阳能,按照集热器面积,另给予100元/平方米的奖励;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拆除或改造的燃煤窑炉,给予3万元/座的奖励。
第三条对列入整治名单,比规定期限提前两个月完成拆除或改造的燃煤锅炉、窑炉,经验收合格,在原有奖励基数上,增加奖励金20%。
第四条专项整治中涉及的各类审批手续,按照“环保受理、抄告相关、联合审批”的原则,由市环保、质监、建设、规划、城管、消防等相关部门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实行一条龙服务,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五条对在规定期限内按整治要求改造原锅炉或安装新锅炉的,市各相关部门简化验收手续。
第六条对在规定期限内按整治要求改造原锅炉或安装新锅炉的,市环保部门免收环保监测费;市质监部门免收《锅炉使用证》工本费,减免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费50%;市消防部门减免消防审核费50%。
第七条对在规定期限内整治涉及破路的,市建设部门减免破路费20%。
第八条对在规定期限内整治,因施工需要占道搭建临时设施的,市城市道路办减免占道费50%,市城管部门免收占道费;施工车辆出入市区禁行地段,市公安部门核发临时通行证。
第九条对在规定期限内整治实施煤改气的,市燃气公司减免燃气工程勘察设计费50%、燃气工程费10%。
第十条对在规定期限内整治改造为蓄热式电热锅炉的,镇江供电公司免收相应容量的工程贴费;非普工业用户运行费用按平谷价收费即峰时用电按平电价格执行、谷时用电按谷电价格执行,工业用户用于工业生产的实行峰平谷三段制收费;市经贸委、镇江供电公司帮助业主争取省需求侧管理资金的支持。
第十一条对列入整治名单,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整改或没有完成整改任务的,由市环保部门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第十二条对专项整治区域内4蒸吨以上(不含4蒸吨)燃烧高污染燃料设施,整治期间主动整改并于2006年12月31日前完成的,经验收合格,享受同等奖励政策。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6年6月10日起施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专项整治结束后,本办法自行失效。来源: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