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今年第4期刊发了郭毅先生《面貌相似内容类同的两个锅炉规程给企业带来的困惑》的文章,作者以亲身的经历剖析了我国在锅炉领域管理存在的弊端。这一问题的存在由来已久,是我国原有的经济体制所造成的。在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矛盾越发凸显,历史责任呼唤锅炉规范尽快统一。否则,将会影响我国锅炉技术的发展,影响锅炉质量的提高,影响与国外的交往,影响对锅炉安全监管的开展。
1.彻底终结锅炉多头管理是规范统一的前提。在很长一段时期内,我国有多个部门从不同的角度对锅炉进行管理。有从产品角度进行行业管理,有从环保角度对排放进行管理,有从使用角度对锅炉产品质量和运行进行管理,有从安全角度对锅炉进行全方位监督检查等。为了进行管理,有关部门从自身职能出发,制订了不同的标准、规范。这些标准、规范的要求既有重叠,又有错位,特别是错位,为企业造成不少的困难。郭先生的文章就是剖析了原劳动保障部制订颁发的《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与原电力部制订颁发的《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的异同,给企业特别是生产发电锅炉的企业带来的困难。随着我国体制改革的深化,随着市场经济的完善与成熟,行业部门在淡化,行业管理的职能在弱化,但也无须讳言,在锅炉领域行业管理或明或暗、或弱或强地存在着。上个世纪90年代,全国锅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曾试图制订一个统一的锅炉规范,虽然《固定式锅炉建造规程》1996年以国家标准(GB16507—1996)颁布,但由于多头管理、多种规范、标准并存以及该标准自身存在的问题,GB16507—1996束之高阁,未起到任何作用。只有真正终结对锅炉多头管理的格局,才有可能制定一部统一的规范。
2.统一规范,方便企业。几十年的实践表明,我国对锅炉实施多头管理,给锅炉的制造者和使用者带来诸多不便,在某种程度上也阻碍了锅炉技术发展和产品质量的提高。比如发电锅炉的制造,既要符合监察部门规程的规定,又要满足电力部门规程的要求。如果两个规程要求一致,企业较为方便;如果两个规程的要求不一致或有矛盾,企业不敢违背任何一个规范,一个是监察部门,一个是用户,会使企业感到困难。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精力只能放在满足两个规范上,影响了技术创新和产品质量的提高。随着我国政府职能的深化与转化,政府职能部门的职责由管理型不断向服务型转化。服务于社会,方便企业是职能部门应树立的新观念。国外一些发达国家都有统一的锅炉规范,受到企业的欢迎。
3.只有统一规范,才能消除技术要求错位现象。多年来我国锅炉规范、标准并存,一些技术要求搬过来,移过去,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交融状态。一旦某些技术要求,由于科研进步,技术发展,原发规范或标准进行了调整,而其他的规范的修订不可能同步,来不及修订,结果造成规范、标准在技术要求的错位。在过去的年代中是一个非常普遍现象。《固定式锅炉建造规程》之所以未起作用,除了体制原因外,自身未能形成独立的体系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固定式锅炉建造规程》虽然是模仿美国ASME格式编制的,但其内容是我国已有规程、标准内容的集合体加上ASME的一些内容,束之高阁原因可想而知了。只有统一锅炉规范,技术错位的混乱状态才会得到根除。
4.统一锅炉规范是开展国际交流的需要。在世界体化,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我国已经成为WTO的成员,国际交往与合作日益频繁。在某一行业或领域,无论国内和国外都有统一的规范或标准。如美国ASME锅炉、压力容器规范,德国的TRD和TRB规范等。国内标准GB150称作压力容器的核心标准,锅炉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或核心的)规范、标准。多头管理、多种规范并存不利于国际交往与合作。
坚冰一定要打破,难度也是非常大的,任重道远。有关职能部门应为统一锅炉规范进行不懈努力,以完成这一历史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