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小锅炉分户采暖的王先生和老伴在家中煤气中毒后,将小区开发商和锅炉生产厂家告上法院。昨天,丰台法院一审认定锅炉质量存在缺陷,判决厂家赔偿王先生夫妇两万余元并更换锅炉。
2002年2月27日,王先生购买了丰台区五爱屯诚苑小区的一套商品房,该房为分户式采暖,屋内安装了天津一家锅炉公司生产的燃气单元式锅炉。2005年12月22日晚,锅炉排气管道发生煤气泄漏。次日早上,王先生被发现昏迷,他的老伴也出现头痛、恶心、呕吐等症状。家人赶紧将他们送到医院,经诊断,老两口均为急性一氧化碳重度中毒。经过6个月的治疗和休养,王先生的身体得以恢复。事后,王先生夫妇将小区开发商和锅炉生产厂家告上法院,索赔7万余元。
随后,法院将王先生家的燃气锅炉送到燃气用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检验,结论为该锅炉给、排气管材料和热负荷准确度等均不合格。法院认为,燃气锅炉经检验存在质量缺陷,锅炉公司作为产品生产者,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开发商不用担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