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在一家公司担任司炉工,其正常工作时间从19时至次日7时。去年9月3日,张先生收到公司通知,称自当天起其不再要他担任司炉工。接到通知后,张先生即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但仲裁裁决仅支持了加班工资和夜班津贴,对高温费不予支持。为此,张先生诉至法院,提出了270元高温费等的诉讼请求。
张先生认为,在高温季节,锅炉运转时周围温度达到43℃至45℃左右,公司应当发放高温费。公司则辩称,锅炉周围的温度比正常温度略高5℃,但高温期间已提供冷饮和绿豆汤,故不同意支付高温费。法院认为,根据《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符合特定情况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同时应继续做好工作场所清凉饮料的供应。张先生的工作环境确存在高温情况,公司亦确认锅炉周围温度高于常温5℃,故应当支付高温季节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