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盐城盐都区法院审结一起因锅炉爆炸毁坏邻居财物而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酒店承包人耿如香、金安高一次性赔偿原告征曰齐房屋、财产损坏损失、经营损失、房租损失等合计人民币10.6万元。
2005年10月10日,耿如香承包经营集餐饮、沐浴、住宿于一体的盐都区新区梦香大酒店。2006年12月,金安高与耿如香约定各出资一半共同经营梦香大酒店,并参与实际经营。2007年3月21日6点40分左右,梦香大酒店锅炉发生爆炸,致与梦香大酒店相邻的征曰齐房屋的门窗破损,墙体多处裂缝,其他生活设施及财物也遭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坏。双方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为此,征曰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损害他人财物的,应当恢复原样或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合伙经营的,应当由合伙人共同赔偿。经过法官法律释明,说服疏导,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了赔偿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