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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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劳动部会同有关省级劳动部门、企业主管部门,于1995年对《关于公布第一批E1级锅炉制造许可证审查结果的通知》(劳部发〔1995〕172号)和《关于公布第二批E1级锅炉制造许可证审查结果的通知》(劳部发〈1995〕263号)中暂缓发证的以及新申请E1级锅炉制造许可证的企业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有41户企业取得第三批E1级锅炉制造许可证。现将审查结果(见附件)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得第三批E1级锅炉制造许可证的企业,自接到本通知后即可到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办理锅炉制造许可证取证手续,并可批量生产锅炉制造许可证规定级别范围内的锅炉产品。 二、凡未取得E1级锅炉制造许可证的企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不得继续签订 E1级锅炉产品订货合同,已签订的合同,由企业报所在地的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方可履行至完成。 三、所有取得E1级锅炉制造资格的企业要加强质量管理和技术管理,确保锅炉产品质量。劳动行政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工作。 附件:E1级锅炉制造许可证审查结果(略)一九九六年二月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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