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锅炉制造许可证换证企业名单的通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文件质技监局锅发[1998]1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海南,云南省技术监督局: 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我局安排了对原劳动部和原机械工业部门1998年1月23日公布的《有关锅炉制造许可证换证企业名单的通知》(劳动发[1998]年31号)中暂缓换证的企业和个别新申请锅炉制造许可证的企业进行了审查,经审查,上海工业锅炉厂换发C级锅炉制造许可证;北京节能锅炉厂等10家(其中武汉工业锅炉总厂由原来的C级降为D级)企业换发D级锅炉制造许可证;哈尔滨市工业锅炉厂等6家企业由原来的D级降为E1级;换发E1级锅炉制造许可证;江苏双良锅炉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取得D级燃油(气)锅炉专项制造许可证;辽源市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等3家企业暂缓换发锅炉制造许可证;注销阜新市锅炉厂等6家企业锅炉制造许可证(见附件)。现将审查结果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得锅炉制造许可证的企业自接到通知后即可到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过量压力容器安全监督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里4号)办理锅炉制造许可证手续,并可批量生产锅炉制造许可证范围的锅炉产品。各有关锅炉制造企业要进一步加强质量和技术管理,确保锅炉产品质量。 二、降级换发锅炉制造许可证的企业自接到本通知后须按现许可证级别组织锅炉生产,但对已签定的原许可证级别范围内的锅炉产品合同可继续履行至完成。 三、暂缓换发锅炉制造许可证的企业,仍生产原许可证级别范围的锅炉产品,限于1999年6月底前抓紧整改并再次提出换证申请,逾期不提申请视同自动放弃锅炉制造资格。 四、被注销锅炉制造许可证的企业自接到通知后不得几方面续签订承压锅炉产品合同。原已签订的企业须报所在地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方可继续行至完成。 附件:锅炉制造许可证换证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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