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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召回及软件在线升级管理的通知

2025-03-07 14:3927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局(厅、委),有关汽车企业和单位:

为落实《关于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的意见》《关于试行汽车安全沙盒监管制度的通告》《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远程升级(OTA)技术召回监管的通知》,进一步做好搭载组合驾驶辅助系统和具备软件在线升级(以下称OTA升级)功能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以下简称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与召回管理,规范汽车生产企业OTA升级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全国新型工业化推进大会部署和《质量强国建设纲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问题导向,强化管理协同,落实汽车生产企业生产一致性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强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和召回管理,进一步规范汽车生产企业OTA升级活动,提升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安全水平,维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新技术规范应用,推动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加强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与召回管理

(一)强化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汽车生产企业应当主动履行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要根据《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召回及软件在线升级管理与技术指南》(详见附件1),加强与研发生产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及开展OTA升级活动相适应的能力建设。企业要对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及OTA升级活动开展充分的测试验证,明确系统边界和安全响应措施,确保控制策略合理,严格履行告知义务,确保在开发、生产、运行等阶段进行有效的安全管理,不断提升产品功能、性能和质量安全水平。

(二)细化产品准入与召回管理要求。在车辆产品主要技术参数表中,补充增加组合驾驶辅助系统和OTA升级信息有关技术参数(详见附件2)。补充增加的技术参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产品准入和生产一致性管理,并向市场监管总局备案,保障汽车产品缺陷调查和召回管理顺利实施。企业申报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应当完整、准确填报有关技术参数,涉及产品功能和性能的,还应当提交相关检验检测报告等验证材料。尚无国家标准对应的检验检测项目,允许依据企业产品技术规范提供自我检验报告,并承诺检验结果真实有效。工业和信息化部加强产品准入技术审查,强化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市场监管总局加强产品安全风险研判,强化产品召回管理,促进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安全应用。已取得准入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企业应当在2025年6月1日前分别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补充报送有关技术参数及验证材料。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根据技术发展情况和管理需要,加快推进相关标准制修订,适时调整有关技术参数。

(三)深化产品沙盒监管。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等生产准入后,企业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提交搭载的组合驾驶辅助系统深度测试方案、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方案及前期测试报告等材料。市场监管总局深化汽车安全沙盒监管,组织召回技术机构督促、指导企业开展深度测试、查找安全问题、完善技术标准、加强技术研判,不断提升组合驾驶辅助系统安全性能。

(四)健全事件事故报告与研判机制。企业在获知其生产销售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发生组合驾驶辅助系统失效导致功能退出等事件或搭载组合驾驶辅助系统车辆发生碰撞等事故的,根据有关要求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报告(内容详见附件3)。工业和信息化部加强事件事故报告分析和研判,及时优化调整准入要求和技术标准。市场监管总局联合有关部门加强事故深度调查,强化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安全与召回管理。

(五)加强认证服务和管理。推动构建智能网联汽车质量认证体系,围绕组合驾驶辅助系统的数据安全、网络安全、功能安全、预期功能安全等领域积极推行自愿性认证,服务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健康发展。根据智能网联汽车标准制修订情况,及时将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纳入汽车强制性产品认证。

三、强化汽车软件在线升级活动协同管理

(六)加强OTA升级活动监督管理。企业实施OTA升级活动,应当按要求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备案,并确保实施OTA升级活动后的汽车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技术规范等相关要求。市场监管总局及时开展备案评估与监督检查,规范OTA升级应用方式,避免企业通过OTA升级隐瞒车辆缺陷或规避责任。

(七)强化OTA升级活动分类管理。不涉及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变更的OTA升级活动,企业在完成备案后,即可实施升级;涉及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变更的,企业应当在取得产品变更许可并完成备案后,方可实施升级。涉及汽车自动驾驶功能的OTA升级活动,应当按照准入管理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许可。企业实施OTA升级活动消除汽车产品缺陷、实施召回的,应当按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组织实施,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缺陷汽车产品。若消除缺陷的措施涉及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变更,企业应当在取得产品变更许可后,方可恢复相应汽车产品的生产。

(八)强化管理协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建立汽车OTA升级活动备案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协同管理的原则,根据技术发展情况及时优化备案要求,探索开展汽车OTA升级活动联合备案,推动OTA升级活动备案信息联通共用,联合开展OTA升级活动监督管理。

四、保障措施

(九)强化责任落实。企业要落实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生产一致性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持续确保汽车产品符合网络安全和密码应用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OTA升级活动管理要求,规范营销宣传行为,健全产品售后服务管理体系。企业存在未按规定申报或备案、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十)加强监督管理。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按照《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有关要求,做好对本通知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市场监管总局部署,协助开展缺陷调查、事故调查与沙盒监管等工作。

(十一)夯实能力建设。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组织有关技术机构加强新产品、新技术的管理技术研究,夯实新技术参数分析与测试验证、事件监测与分析、事故深度调查与缺陷研判、场景数据研究与应用等能力建设,联合有关部门加快推进组合驾驶辅助、OTA升级等标准规范制修订及实施,不断提升智能网联汽车技术和安全水平。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市场监管总局

2025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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