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安徽淮北市已研究并划定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除经批准建设的热电厂、联片供暖锅炉和电站锅炉、固废资源利用项目外,10月8日起,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淮北市要求,2014年底前,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生活燃煤小锅炉,2015年底前,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工业燃煤小锅炉,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拆除或改造,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逾期未改用的,不得继续使用。 2016年1月1日起,淮北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内将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今后,“禁燃区”还会根据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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