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发布《关于废止内财税〔2017〕2010号文件的通知》,于2025年12月31日废止。

内财税〔2017〕2010号文件,主要明确了内蒙古自治区内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光伏发电企业不同类型占地如何适用。
需要注意的是,内蒙也是为数不多将光伏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进行细分规定的省份,根据该政策,内蒙的普通光伏用地普遍根据桩基或阴影面积征收。
内财税〔2017〕2010号文件的废止,意味着实施了多年的针对光伏发电站的此项优惠税收政策正式取消。
内蒙古太阳能行业协会表示,早在今年年初,就有会员单位反映,部分地方税务部门约谈光伏发电站,对光伏发电站城镇土地使用税不再按照“内财税〔2017〕2010号文件”优惠条款征收,基本按照光伏电站占地面积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对过去免征的税额,还要提供佐证证明。
电站企业普遍反映,在当前新能源全面入市政策条件下,本身企业的营收就处于下滑趋势,如按新的方式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将使一大批新能源企业经营陷入亏损,尤其是对涉及国补核查的电站企业,将更是难以为继,同时对我区新能源产业发展造成重大影响。
暖东云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处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