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水利委员会(武汉)、黄河水利委员会(郑州)、淮河水利委员会(安徽蚌埠)、珠江水利委员会(广州)、海河水利委员会(天津)、松辽水利委员会(长春)、太湖流域管理局(上海)、其他部直属单位(自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出《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22号,以下简称《通知》),部署今年4月下旬至7月底,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结合水利实际,提出开展水利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督查目的
通过开展百日督查专项行动,进一步推动水利行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隐患治理年"的各项工作,切实落实水利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机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和水利重点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防范重特大事故,确保安全度汛,促进水利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督查组织领导和形式方法
水利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水利行业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和指导协调。流域机构、部直属各单位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流域、本单位和本地区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组织实施工作。要在全面安排部署督查工作的基础上,确定督查的重点地区、单位和场所,省级督查要不少于1/3的市(地),市级督查要不少于1/3的县(区),县级督查要不少于1/3的乡镇。
此次百日督查专项行动采取水利企事业单位自查与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机构和部直属单位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单位组织开展督查要听取所到地区、单位的工作汇报,查阅相关文件、记录和资料;深入水利施工和生产现场检查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向被督查地区和单位反馈督查意见,对重大隐患下达整改通知,要求明确责任人,限期整改落实,消除事故隐患;及时对督查工作进行总结,推广好的做法经验,指出问题,提出下一步工作的措施建议。
三、督查范围和内容
(一)督查范围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场所及设施。重点督查: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农村水电、河道采砂、水文测验、水利工程勘测设计、水利科研实验、水利旅游、后勤服务和综合经营等领域以及近年来发生较大安全事故的单位。
(二)督查内容
1、安全管理。各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应急管理工作落实和应急预案制定情况;防范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职工(包括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和特种作业、重要岗位操作人员持证上岗以及劳动保护用品配备使用情况;事故报告、处理和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等。
2、水利工程建设。工程建设中项目法人、施工、监理等单位安全责任落实和安全保障措施;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以及施工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在建工程防汛安全责任制、度汛方案和事故应急预案;高边坡、地下洞室、基坑、起重机、塔带机、模板、脚手架和油库、炸药库、仓库等的安全防范措施;小水电工程项目立项审批等许可手续是否完备;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大型灌区节水改造、小型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淤地坝工程建设、运行安全。
3、水利工程运行。以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水库大坝安全责任制和水库安全运行各项规章制度;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制定和事故救援演练;水库大坝安全监测、水雨情测报通信预警设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责任制、前期工作、施工安排、建设管理、资金使用、竣工验收、蓄水运行、巡视检查和调度运用方案;小型水库的管理机构、看护人员、养护经费和日常巡查。
4、农村水电站及配套电网建设和运行。水库电站和在建工程安全度汛措施;无规划、无审查、无监管、无验收的"四无"水电站的清查和整改;已建电站分类安全管理和 "两票三制" 执行情况;乡办和小型股份制水电企业安全生产机构和制度建设;农村水电供电区安全供电情况。
5、河道采砂。河道采砂管理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河道采砂管理制度、沟通协调机制和责任追究制;河道采砂规划编制,禁采区和可采区的划定,禁采期的规定,违法违规乱采滥挖的治理;采砂管理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河道防洪、通航、航道及航道设施和桥梁、管线等跨河、穿河、临河建筑物的安全。
6、水文测验。水文测船定期检查、维修和消防救生设备、堵漏器材配备;水文作业安全防护和救生器具穿戴;水文测验危险紧急情况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水文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7、水利工程勘测设计。水利勘测设计执行《水利部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和有关安全生产规程规范情况;野外勘察、测量作业和设计查勘、现场设计配合安全防护和应急避险预案;山地灾害、水灾、火灾和有毒气体的监测与防治。
8、水利科学研究实验与检验。水利试验厅(室)和仪器设备安全管理措施;大型实验设备使用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有毒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和防护。
9、水利旅游。水利旅游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和旅游安全保障制度;水利旅游安全防护设施、安全警示牌设置;旅游预测预报、游人疏导和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水上旅游设施、船舶和驾驶操作人员是否符合安全规定。
10、后勤服务和综合经营。宾馆、招待所、餐厅、职工食堂、培训中心、职工医院、疗养院、幼儿园、办公场所、集体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和锅炉、压力容器、车辆船舶等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消防器材配备、设备维护保养和防雷防雨措施以及安全疏散通道设置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情况。
四、实施步骤
本次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分4个阶段进行。
(一)安排部署阶段(5月10日前)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5月10日以前,各单位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开展水利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具体实施方案并进行部署。
(二)自查阶段(5月底前)
各水利企事业单位和水利工程建设单位按照《水利部关于2008年水利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水明发 [2008]12号)要求,全面深入地开展自查,认真排查治理事故隐患。
(三)督查阶段(6月底前)
1、流域机构对本流域重点工程进行督查,督促隐患整改。
2、有下属企事业单位和在建工程的部直属单位要对所属单位和在建工程进行督查,督促隐患整改。
3、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地区水利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工程进行督查,督促隐患整改。
(四)抽查阶段(7月上中旬)
水利部组织多个督查组对部属单位、直属工程和重点地区进行抽查,具体督查安排另行通知。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水利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将专项行动作为当前水利安全生产的重要任务和减少隐患、防范事故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细抓实。流域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部署,加强督促检查;分管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职责,亲自深入一线开展督查。水利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第一位的责任,组织开展好本单位自查工作。
(二)周密部署,务求实效。各单位要把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与防汛工作、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违规水电站清查整改、河道违法采砂整治和今年部署开展的水利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第二时段工作相结合,根据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制订具体方案,明确督查内容、要求和责任,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对督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责令立即整改;不能现场整改的,要提出防范措施,落实整改资金,明确整改期限和责任人,并制订应急预案,防止发生事故。
(三)突出重点,全面深入。百日督查专项行动要统筹兼顾,点面结合。既要全面发动,督促各水利企事业单位彻底排查隐患和问题,又要围绕安全度汛、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农村水电、河道采砂、水文测验等重点领域和事故多发、隐患突出、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地区和单位,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切实把隐患治理和事故防范工作抓好抓实。
(四)广泛宣传,形成声势。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和舆论工具,结合"安全生产月" 活动的开展,加大对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宣传力度,及时反映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大力宣传安全生产先进典型,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批评曝光自查不认真、走过场,或者督查不力的单位和部门,教育引导水利单位和职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请各单位分别于2008年5月20日前、7月10前将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及开展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总结报水利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010-63202737;传真:010-63202726)。
水利部办公厅
二OO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抄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